《行政法与现代国家之构成——两大法系行政法结构性特质形成之探析》以19世纪后出现的现代行政法体系为研究中心,针对19世纪以后出现的两种行政法类型进行深入探讨。
《行政法与现代国家之构成——两大法系行政法结构性特质形成之探析》认为,行政法是19世纪现代民族-国家兴起的结果,现代国家以公共目的下的强制力垄断实施为功能分殊,以法理型官僚制为功能分殊的支撑结构,在强调主体性的现代性背景下,被塑造为一个以主观自由的方式进行活动的个体。由此,现代国家在理论层面上被概念化为“主权”,而在同一历史进程中的个人也被抽象为单体化、齐平化和具有巩固个人自治领域功能的主体。与此同时,欧陆两大法系的代表国--英国和法国,因历史/地理条件及制度与智识资源的不同,而分别形成了司法集权制和行政集权制两种不同的国家结构,并引致了作为组织的国家结构与联结个人与国家的制度化纽带--行政法在理论层面与规范层面的不同。
本书有助于读者深入理解行政法的本质,为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功能与目标定位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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