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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条文·释义·案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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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912597
  • 作      者:
    江必新,刘贵祥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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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该解释共32条,对于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保护,改变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无法可依的状况,使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迈上了新的台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参与该解释起草的工作人员和一线办案法官利用工作之余撰写而成。从[条文主旨][条文理解][案例][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五个角度全面阐述该解释条文的起草目的、基本内涵以及实践应用,对于人民法院干警、其他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广大读者更准确地学习、理解和适用该解释具有较高的指导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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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强制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通过对个人自由或者财产加以干涉或者处分,实现债权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进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序目的的程序。可以说,强制力是执行程序显著的特征,没有强制力的强制执行是“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但是,在看到强制执行权对维护司法社会诚信体制等有利一面的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执行权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和任何其他公权力一样,存在不当使用、甚至滥用的可能。
  执行权的违法行使一般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违背执行的谦抑或者适度原则,超过限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滥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二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范围,随意追加、变更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三是违反执行程序中对财产权属的形式审查原则,违法对案外人的财产取执行措施。人民群众将前述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执行问题通称为“执行乱”。“执行乱”现象给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容易使执行程序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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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本《规定》第2条对执行异议审查期限的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在15日内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且必须以裁定的形式对相关异议的审查作出结论。如果民法院未在这一法定期限内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也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启动监督程序。 
  2.须由异议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人认为下级法院存在法定期限内不立案亦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相关异议作出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上一级法对下级法院的消极立案或消极审查行为进行监督。 
  3.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理由成立的,上一级法院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异议案件或作出异议裁定。首先,对于异议人以下级法院消极立案为由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对相关异议进行审查,判定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及第227条规定的执行异议的立案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在3日内立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所提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不应立案受理的,无需指令下级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按照执行申诉处理程序通知异议人,其所提异议不符合异议案件的立案条件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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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部分 条文释义
引言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
2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案例]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
内作出异议裁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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