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威探究型哲学思想研究》:
但是在后期著作《逻辑:探究的理论》中,杜威对意义的看法稍微有些不同。杜威把意义看作语言本身所具有的东西。语言使人们能够脱离主观和私人的视角,从而实现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此过程中语言所意指的对象也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在这个层面,“意义”是指语言的指代功能,语言指代或者象征某些事物。语言是形式化的符号,而事物是某种对象化的东西,意义在其中起到中介的作用,这就是语言所发挥的指涉功能。在集体实践或者文化实践活动中,意义被确定下来,但这种确定并非像开会表决,而是在人类集体活动中自然而然地被确定下来的。例如,我们用什么词语来称呼睡觉这个行为,这并不是必然的。我们也许会用另外一个词语来指代睡觉的行为,但是不管什么词,这个词总是在人们的协作性、交流性的集合活动中被确定下来,用来指代睡觉行为,从而具有特定的意义。不同的文化或者不同的集体生活,会导致翻译的不确定性,这种观点后来被奎因进一步发挥。杜威说:语言表达意义,意义植根于人们的行为之中。如果我们认识不到意义的这种根源,我们就会忽视语言与社会(它由人们的创造性活动所组成)之间的固有联系。
杜威与后期的维特根斯坦都把语言的本质同我们的使用联系在一起,并且认为语言是和一个共同体相关的,而反对私人语言。私人语言的理论基础是语言反映“思想”或者心灵中的主观感觉、意象、观念,这些纯粹心灵内的东西使得私人语言具有合理性。但是,一旦把这个理论基础抽掉,那么私人语言便站不住脚了,后期维特根斯坦和杜威都在做相似的工作。后期维特根斯坦用私人语言指某种只能指称讲话人自己知道的东西:指称他自己的直接、私有的感觉。这种私有的感觉是不确定的,因此它无法遵守什么规则,而语言是一种有规则的行为,因此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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