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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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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版权法:案例与解析/威科法律译丛
0.00     定价 ¥ 155.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100197953
  • 作      者:
    [美]斯蒂芬·麦克约翰
  • 译      者:
    宋慧献
  • 出 版 社 :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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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版权法:案例与解析》是一部全面系统介绍美国版权的大学教科书。全书分为四编,即版权保护的客体、所有权与交易、法定的权利、版权实施,共分二十章,即版权法概要;作品、*创性、固定、思想不享有版权、其他除外客体——功能层面、侵权材料、政府作品;版权的初始所有权,形式要件——版权公示、登记和交存,版权保护期,版权交易;排他性权利——106条,首次销售,专有权的其他限制,合理使用,视觉艺术作品的精神权利,技术措施保护与版权信息管理;管辖权、起诉权与侵权事实的构成要素,帮助侵权与替代责任,救济,州法与联邦法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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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斯蒂芬•麦克约翰,美国萨福克(Suffolk University)大学法学教授,发表学术论文《版权的合理使用和私有化》《自由软件的悖论》《一种知识产权分析的新工具》等,出版《网络法律:数字千年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案例与解析》等多部学术著作,涉及知识产权、商法等领域。

译者简介:

宋慧献,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员;河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曾出版学术专著《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合著《文化法学导论》以及译著《美国知识产权法原理》,发表学术论文《苏联舆论审查与版权法的畸变》《出版审查与英国版权制度的诞生》《财产权多元论与知识产权的非人权性》《论文化法的基本原则》等。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理论、文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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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这是法学院知识产权法课程中版权法的一部实用教科书。本书内容分为版权法概述、版权保护的客体、所有权与交易、法定权利内容与版权诉讼,将各类具体版权制度尽含其中,是一部标准的版权法学通论。历经多年的适用、修改和再版,本书已经成为国际上非常经典的知识产权法教科书之一。

作为“案例与解析”系列丛书之一种,本书*大特色是各章各节在对基本概念与制度做详细讲解之后,大都附以“案例”与“解析”,以进一步深化有关问题,尤其是重要规则的具体适用面面俱到。可以说,通过解析大量的司法判例、生活实例,本书对版权法的学说、制度及适用进行了透彻的讲解与分析,且全面覆盖、几无遗漏。毫不夸张地说,无论是法学院学生,还是相关行业的从业者,无论是否曾有版权法方面的知识积累,如果希望很便捷地获得版权法的系统知识—包括成文法规定、代表性案例以及通行的学说观点等,都可阅读后获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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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版权法:案例与解析/威科法律译丛》:
  一、区分受保护之表达与不受保护之思想
  思想不受版权保护,但作者表达其思想的独创性方式则受到保护。区分不受保护的思想与受到保护的表达,是确定版权保护范围的关键。如果某作者写了一部小说,她的独创性表达受到版权保护,而小说的思想则不受保护。该规则说起来容易、执行起来则很难。字面复制(如逐字复制一篇小说、或录制受保护的版权歌曲)是对受保护表达的复制,可能构成侵权。仅仅复制作品背后的基本思想(电影的素材或小说中的妙主意)是对不受保护的思想的复制,不属于侵权。比较难办的情形是当复制发生在这两个极端之间。
  某些建议意见与诉讼常常涉及这一区分。假设有关小熊队取胜的喜剧成为一个热门电影。其他制片人将考虑紧随其后进行模仿。他们如何复制才不会侵权呢?一部电影如果复制了整体性结构,同时代之以取自其他城市的构成要素,是否构成侵权?换一种背景,为了与一部已经成功的作品相竞争,某出版人想创作一部新的生物学课本。新书不做逐字复制就不会构成侵权。但是,它可以复制其整体性组织结构吗?对内容材料进行章节划分的特定方式呢?覆盖与排除的题目选择呢?
  无论是制定法还是案例法,它们都没有对“思想”和“表达”做出界定。事实上,思想与表达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分界线。可以说,版权法上的思想/表达两分法实际上是一个基于政策的区分:即哪些作品成分应该归于版权持有人的排他性权利范围,而哪些成分由他人(其他作者以及该作品的其他使用者)自由复制。如果某贩卖人销售了含有某绘画的海报、某小说的原样复制件或者是某计算机程序的完整复制品,这显然构成了对作者思想之表达的复制。但是,版权法的作用不只是防止这种原样的复制。不然的话,其他作者便可以仅对字词进行改动,从而照样对首位作者的作品做搭便车使用。另一方面,版权必须允许某些复制。如果作品任何成分的复制都是侵权,而不顾其多么抽象,其结果就是,版权将同时对思想及其表达均给予¨Ⅲ保护。但是,如果对非原样复制给予的保护过强,其结果就会妨碍思想的传播。
  有代表性论述对此进行了有益的分析指导。思想可以是概念、解决方案或基础材料。版权不适用于诸如此类的思想:花车游行、游戏表演或比赛、物品可涂上彩虹颜色的想法等。可以说,这些一般性的概念应该由他人自由复制,只要它们没有复制特定的游行设计或游戏表演成果中的具体表达。思想可以是解决方案,就像实行会计体系所必要的表格设计,或者是一种游戏的规则。思想也可以是“基础材料”,如小说的情节和主题,视觉作品的颜色与形状,或音乐作品的节奏和音符。这些一般性成分是其他作品的创作所必要的。将它们视为不受保护的思想,法律就可禁止某一作者控制整个的艺术表达类型。否则,最早的说唱歌曲或情景喜剧的作者就可以对这个领域的作品创作主张排他性权利。要理解思想/表达区分如何在作者权利与其他作者和消费者承担的版权成本之间发挥维持平衡的作·用,将概念、解决方案和基础材料视为思想是一个有用的方式。
  在判定某一被告是否复制了受保护的表达时,法院使用了林尼德·汉德法官提出的“抽象测试法”。与其说这一方法是一个测试标准或规则,不如说它是处理思想/表达问题的一条路径。复制可以发生在大多数的层面上。对于一部文字作品,如书籍,最低的层次可能是逐字复制;更高一层可能是逐句复制,但它改变了用词;稍做上移,复制者可能非常接近地复制了事件和描述,但他使用了不同的词语和句子。在更为抽象的层面上,后一个作者可能以更加抽象的方式进行了复制,如以不同的特点、不同的时间重述该故事;再往上移,作者可能仅仅复制了故事中单纯的轮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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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版权法概要

第一部分 版权保护的客体
第二章 创作性作品
第三章 独创性
第四章 固定
第五章 思想不享有版权
第六章 其他除外客体:功能层面、侵权材料、政府作品

第二部分 所有权与交易
第七章 版权的初始所有权
第八章 形式要件:版权声明、登记和交存
第九章 版权保护期
第十章 版权交易

第三部分 法定权利
第十一章 排他性权利:第106条
第十二章 首次销售
第十三章 专有权的其他限制
第十四章 合理使用
第十五章 视觉艺术作品的精神权利
第十六章 技术措施保护与版权管理信息

第四部分 版权诉讼
第十七章 管辖权、起诉权与侵权诉讼的构成要素
第十八章 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
第十九章 救济措施
第二十章 州法与联邦优先权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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