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间借贷法律规范指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意见新旧对照2021年版)
0.00     定价 ¥ 65.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3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931116
  • 作      者:
    编者:人民法院出版社|责编:王婷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2-01
收藏
内容介绍
  《民间借贷法律规范指引》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
展开
精彩书摘
  《民间借贷法律规范指引》: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
展开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8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节选)(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2020年12月29日)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选)(2015年8月29日)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8年7月26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2015年10月19日)
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2017年8月14日)
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B)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2012年12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年6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1999年3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年5月4日)
……

二、司法解释
三、司法政策

附: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