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的制度瓶颈与破解》:
从实践层面看,不同民族区域的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效果不同,对其治理的功能、结构、章程及法治风险等诸方面的理性认识度有差异;从理论层面看,不同民族区域的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功能、结构、章程及其法治风险具有共性,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理论应该折射在有关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制度之中,因为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理论与其制度的关系是血与肉的关系。从系统论维度说,民族村寨农民合作社的治理理论和民族村寨农民合作社治理制度分属于不同系统,分属于不同的话语系统,这就在客观上要求用不同话语诠释它们,应该逐一对其阐述。
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理论包括了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功能、结构、章程及其法治风险等问题,虽说有些学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理论的某些问题做了一些研究①,但是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一般意义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它具有自身的特质。如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功能、结构、章程及法治风险等方面都具有独特性。
(一)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
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有四。一是成员之间互助。虽说从人性论维度看,互助是经济发展的动因,是道德进化的驱动器。“互助比互争更有利于工业发展,在人类道德进步中,起主导作用的是互助而不是互争。”②互助也是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的理论基础和生活基础,但是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互助活动不完全是自发的,而是借助支点才能使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互助意识成为互助行为,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则是其支点。反过来看,成员之间互助则是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功能。二是资源整合,融合发展。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社会资源、经济资源具有零碎性,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理性具有有限性,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对市场信息掌控不对称,这不利于市场资源趋向于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而导致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劣势地位。为解决此问题,就客观上要求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整合其成员的资源,推动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融合发展。三是民族村寨旅游规模经营。“农家乐”“休闲旅游”“农业观光”“民族村寨文化活动”等旅游产品是民族村寨提供的主要旅游产品,尤其是深度贫困民族村寨提供的旅游产品更为单一。然而,一方面,民族村寨居民开发的各种旅游产品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不高;另一方面,乡村旅游面临升级和增效的机遇和挑战。因此,规模化经营是民族村寨旅游升级和增效的前提条件,而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则是推进民族村寨旅游规模化经营的方法和路径。四是承载民族村寨文化传承和保护。民族村寨文化的多元性和参与性决定了民族村寨文化传承和保护模式的多元性,民族村寨和民族村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民族村寨文化传承和保护的法定主体①,虽说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民族村寨文化传承和保护的法定主体,但是实际上,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民族村寨文化传承和保护的重要主体。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传承和保护民族村寨文化的主要动因不是外力,而是内在动力。一方面,民族村寨文化传承和保护是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民族村寨旅游活动的职责所在。民族文化节目表演是民族村寨旅游活动中的旅游产品,也是民族村寨旅游的卖点,而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重要主体。另一方面,民族村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会员是民族村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有些会员是民族文化节目表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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