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210635
  • 作      者:
    陈兴良, 张军, 胡云腾主编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收藏
编辑推荐
  2010年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法官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其裁判违背了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原则或精神,就可能导致被上级法院推翻。这个裁判本质上不是因为违背指导性案例被推翻,而是由于其违背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而被推翻。
  指导性案例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不过不宜作为裁判的依据引用,而是可以作为说理的依据引用。因为指导性案例虽然是解释法律的机制,但毕竟不是司法解释;但是,由于指导性案例是公正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所以用它来补充裁判说理、加强裁判说理有利于论证裁判的公正,说服当事人接受裁判。
  《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套装上下册)》不同于以往的指导案例汇编性著作,它在对既有的刑事指导案例进行遴选的基础上,更突出了从指导案例中提炼出来的裁判要旨,为广大刑事法领域的法官、律师及其他司法实务人员所必备的实务工具用书。
展开
作者简介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
  
  张军,原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73年1月参加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2012年11月4日被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增选为中央纪委副书记。
  
  胡云腾,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展开
内容介绍
  一、《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套装上下册)》结构
  1.章节设置:本书的章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对应(其中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因无案例而暂未列出)。
  2.罪名排列:本书各章节下罪名,按《刑法》条文顺序排列。
  3.案例结构:本书收录的案例由“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两部分构成。
  二、《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套装上下册)》案例来源
  1.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截至第三批)。
  2.《刑事审判参考》(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三、四、五庭主办)。
  3.《人民法院案例选》(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报》(简称《高人民法院公报》,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
  三、裁判要旨编号
  收入这本书的裁判要旨以法条及罪名为依据进行编排,以便读者查找。
展开
精彩书摘

  凡例
  一、 本书结构
  1. 章节设置:本书的章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对应(其中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因无案例而暂未列出)。
  2. 罪名排列:本书各章节下罪名,按《刑法》条文顺序排列。
  3. 案例结构:本书收录的案例由“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两部分构成。
  二、 本书案例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截至第三批)。
  2. 《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
  3. 《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
  三、 裁判要旨编号
  收入本书的裁判要旨以法条及罪名为依据进行编排,以便读者查找。现示范如下:
  编号 编号含义
  NO.4-232-1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下第一个裁判要旨。
  NO.3-8-225-1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下第一个裁判要旨。
  NO.3-5-194(1)-1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下第一个裁判要旨。
  NO.2-114、115(1)-1-1 《刑法》分则第二章第114、115条第1款第一个罪名(放火罪)下第一个裁判要旨。
  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处理
  1. 将最高人民法院历次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按本书体例进行整理,编入相应罪名下。
  2. 在本书详目中,以“*”标注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以便读者查找。
  五、 案例索引
  为方便读者查询案例,本书增加了案例索引。
  六、 主题词索引
  为方便读者查询相关主题,本书增加了主题词索引。
  七、 本书与《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集成》(以下简称《裁判要旨集成》)的关联
  《裁判要旨集成》以本书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作为全书的主要内容,并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及其相关规定编纂在一起,从而提供了另一种刑法典编纂的范式。《裁判要旨集成》体积较小,更方便读者随身携带。根据《裁判要旨集成》上的裁判要旨编号或页码索引,可以迅速在本书相应处查询到相关案例的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的进一步分析。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案例:钱竹平交通肇事案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4集 [第342号]
  主题词:交通肇事后逃逸逃避法律追究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钱竹平,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2年8月7日被逮捕。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2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钱竹平持证驾驶苏DL3308中型自卸货车,沿241线由溧阳市平桥镇梅岭石矿往溧阳水泥厂运石头,当车行至241线127KM+310M处,因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而撞到前方公路上的一名行人(身份不明),致该人受伤。被告人钱竹平下车察看并将被害人扶至路边,经与其交谈后,被告人钱竹平认为被害人没有大的伤害,故驾车离开现场。后被告人钱竹平再次路过此处,看到被害人仍然坐在路边。当天下午,被害人因腹膜后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了解,被害人若及时抢救可避免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钱竹平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溧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钱竹平身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因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因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被告人钱竹平提出的“当时被害人身体并无异常、其没有逃逸”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钱竹平主观上不具有逃逸故意、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钱竹平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但被告人钱竹平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反而驾车逃离现场,导致伤者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符合刑法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故未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2年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钱竹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钱竹平以“其主观上没有逃逸的故意、一审认定受害人死亡系交通肇事所致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竹平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逃逸故意”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钱竹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仅看到被害人背部有皮肤擦伤,看不出有其他受伤,且伤者当时能够讲话、在他人搀扶下能够行走,上诉人认为被害人不需要抢救治疗及保护现场而驾车离开。上诉人钱竹平交通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虽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但其主观上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原审判决定性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1. 维持溧阳市人民法院(2002)漂刑初宇第24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钱竹平的定罪部分;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02)溧刑初宇第24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钱竹平的量刑部分;
  2. 上诉人钱竹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 裁判要旨
  No.2-133-2交通肇事后,主观上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应当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逃逸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绝不是单纯客观的离开肇事现场行为,它之所以成为法定加重事由,其根本理由在于逃逸行为会造成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在肇事后应当承担的对伤者和财产的抢救义务未能及时有效地履行及事故责任认定的困难,使肇事责任的归结无法落实。
  在本案中,被告人钱竹平交通肇事后因过于自信导致对后果认识错误,离开事故现场,致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但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No.2-133-3交通肇事逃逸中的逃避法律追究,是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
  从行为人的动机考察,逃避抢救义务和其后逃避责任追究是逃逸者的两个根本动机。所谓逃避抢救义务的动机,是指不予保护现场、进行救护、迅速报案等:所谓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是指意图从根本上希望自己的肇事行为不被发现,从而逃脱责任追究,而不包括在肇事者和肇事行为清楚的前提下试图混淆责任认定、避免责任追究的情形。在一般情况下,逃逸者同时具有逃避抢救和肇事责任归结的动机。但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逃避肇事责任归结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如行为人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送至医院落,后乘机逃走。在这种情况下,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爆炸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电力设施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
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第154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第1款)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
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第1款)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第1款)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
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1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第227条第2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2款)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绑架罪(《刑法》第239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
侮辱罪(《刑法》第246条)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
重婚罪(《刑法》第258条)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
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
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
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
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1款)
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2款)
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
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
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
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
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
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2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刑法》第341条第1款)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2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1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
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1款)

第九章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400条第1款)
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刑法》第407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刑法》第415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
案例索引
主题词索引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