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分实践中,在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之前,首先,要确定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即违法违纪行为属于何种错误。违法违纪行为性质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应的处分也有所不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章规定了各类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和轻重有别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因此,准确认定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量纪具有重大意义。其次,要判定违法违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即违法违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包括有形损害和无形损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违法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违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区分违法违纪行为轻重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处分轻重的重要依据。影响违法违纪行为危害程度的因素除上述的违法违纪行为外,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及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再次,结合违法违纪行为的过程、动机、目的、手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人违法违纪后的态度等情节来具体裁量处分。如违法违纪行为人违法违纪后能够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那么,就应当从轻处分。
理解错责相适应的原则应当注意的是,纪律责任的承担和处分的轻重主要是由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决定的,但是,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违法违纪行为的过程、动机、目的、手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违法违纪行为人在违法违纪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等情节,对纪律责任的承担和处分的轻重都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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