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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与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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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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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225444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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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特别是随着《监察法》的制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随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和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以及相关法律的修改,国家对检察机关的职权作出了重大调整。这种调整,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也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适应检察职权的重大调整,满足新时代的新要求,必须有新的理念来指导。由于检察机关被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关于法律监督的理念,就自然而然地成为指引整个检察工作的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理念。因此,法律监督理念的创新对新时代的检察工作必将具有深远的全局性的影响。在新时代到来的历史性时刻,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一届党组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念,采取了一系列开拓性的举措。如何深刻领会这些新的理念,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一届党组对检察工作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中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把“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研究”作为2019年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组织专业团队进行专题研究。湖南大学法学院有幸成为这种专业团队之一。
  为了搞好该课题的研究,我们在认真梳理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系统地研究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提出的一系列理念、作出的一系列工作部署,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集体攻关。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理论研究所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的专家学者的加盟,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课题组对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进行研究,就法律监督新理念在“四大检察”中如何贯彻落实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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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与践行》:
  第一,监督的范围不同。监察委员会监督的对象相对比较具体,监督的范围明确而有限;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相对广泛,并且具有弹性。按照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监督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对非公职人员,如果不是与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相关联,监察委员会就没有权力监督。即使是公职人员,如果不与职务行为相关联,也不受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所有主体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行为,既包括个人以及公司企业在日常生活、经济活动、社会交往中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国家机关实施和执行法律的行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涉及法律实施的每一个环节,几乎囊括了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即使是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也有一部分是由检察机关来监督的(即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第二,监督的方式不同。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尽管也是通过案件的方式进行的,也要遵守一定的规则,但不具有诉讼的特征。从是否立案调查,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是否给公职人员以实体性的处罚,都是通过内部的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的,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具有明显的封闭性特征。只有在决定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才会受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制约,而这种制约不是对监察委员会行使职权活动的制约,只是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制约。与之相反,检察机关的监督是通过诉讼或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具有开放性。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的监督是通过对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并向法院提起公诉等方式进行的。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活动,每一个环节都受到有关国家机关的制约。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实施和执行法律的活动所进行的监督都是以“建议”“抗诉”等方式提出来的,最终如何处理都要由有关机关来决定,检察机关没有实体处分性质的权力。
  第三,监督的目的不同。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最主要的目的是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尽管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本身也具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作用,但其出发点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目标是保证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监察权与(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权力,指向的对象亦有较大的差别。具体而言,前者的聚焦点主要围绕“人”展开,即具有公职身份者,而涉及的内容则涵盖了两个方面:廉洁性和严谨性。这是一套具有中国传统文化底蕴的政治监管规范,以确保公务人员的职业操守为核心旨趣。
  由以上三个特点所决定,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行政化、政治性相对比较突出,从根本上讲,应该说是一种行政监督或政治监督;而检察机关的监督则具有鲜明的法律性特征,因此是一种法律监督。
  也许有人会质疑: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检察机关的时候,我们将其视为法律监督的组成部分,为什么由监察委员会行使时就不是法律监督了?对此,似乎可以做如下解释:
  首先,侦查权并不具有独立权力的品格,它作为发现事实真相的一种手段,可以为不同的目的服务。“如果不考虑侦查权行使的对象和目的,抽象地议论侦查权的性质,那就很难说它是不是法律监督。”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确实具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促进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作用,是监督法律实施的一项措施,但这项工作是不是法律监督,还要看它是如何进行的。如前所述,以诉讼的方式进行,可以说是法律监督;以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就很难说是法律监督。
  其次,一项具体的职权具有什么样的性质,不能孤立地去看,而应当将其放在权力结构的整体框架内来考察。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行使时,它只是检察权中的一种权力,是检察工作的一个方面,必然要服从于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即法律监督职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无论是其出发点,还是行使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而是法律监督的一个方面。那时,反腐败工作的大局有各级党委特别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来掌控,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只是国家反腐败工作的一小部分。但是现在,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统一由各级监察委员会来进行,其性质必然要依附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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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 法律监督新理念
第一章 法律监督的时代命题
一、法律监督理论研究的简要回顾
(一)关于法律监督的概念
(二)关于法律监督的特征
(三)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四)关于法律监督的合理性
二、法律监督的时代内涵
(一)检察与监察的界分
(二)检察与行政执法的差异
(三)监督与制约的联系与区别
(四)检察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三、法律监督的理念更新
四、法律监督实现方式的改进
(一)恪守客观公正的立场
(二)坚持案件化办理模式
(三)尊重权力行使规律
第二章 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的展开
一、法律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的必要性
(一)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有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近年来检察机关职责有了较大调整
(三)传统检察工作模式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全面充分发挥
(四)法律监督实践中还存在监督效果不佳的问题
二、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的可行性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巨大优越性
(二)法律监督各方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
(三)政法各机关具有共同的职责使命
(四)合作共赢已经成为新时代博弈各方的价值追求
三、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的内涵
(一)刑事诉讼中的双赢多赢共赢
(二)刑事执行检察中的双赢多赢共赢
(三)民事检察中的双赢多赢共赢
(四)行政检察中的双赢多赢共赢
(五)公益诉讼检察中的双赢多赢共赢
四、贯彻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的具体措施
……
下篇 法律监督新理念的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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