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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执法办案常用手册(第十五版)
0.00     定价 ¥ 5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42766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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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全面、系统涵盖公安民警最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便于基层民警日常执法办案工作中随身携带和随时查询使用。既是公安民警法律学习的培训教材,也是基层民警执法办案的好帮手。

《公安民警执法办案常用手册》自2008年首次出版以来,因其选编的法律规定准确、实用,开本灵活小巧、便于携带,符合公安民警执法的要求,得到了广大公安民警的认可,达到了本书“服务于执法实战” 的目的。第十五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等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本书的修订,保持了实用性强的特点,仍选取基层所、队民警在执法办案中最常用、最基本的法律、法规、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加大具体执法行为操作性规范的比重,增加了一些公安民警应知应会的常用法规和规范,以使本书更贴近办案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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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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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第十五版重要修订提示:

一是在第十四版的基础上新增了最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新颁布的重要司法解释,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

二是收录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是对本书收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 删除了废止的文件。

四是部分文件未被明文废止, 依然在执法实践中发挥作用, 本书仍予以保留。在使用时需要注意有关条款中所引文件的条文序号为修订前文件的条文序号,请注意对照修订后的相应条文; 内容有冲突的,以修订后的文件为准。

本书的修订,保持了本书实用性强的特点,仍选取基层所、队民警在执法办案中最常用、最基本的法律、法规、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加大具体执法行为操作性规范的比重,增加了一些公安民警应知应会的常用法规和规范, 以使本书更贴近办案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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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正)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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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刑事执法办案规范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1年12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二、相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2002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003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2009年10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2011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024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0年3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6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8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

(2019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3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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