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信息不对称的时候,代理者的活动无法由委托者直接进行观察,企业所有者仅仅可以观察到来自代理经营者的活动及某些外部的偶然条件一起构成的一些有关的变量信息。这也就说明,企业所有者无法采用“强制性合约”的方式与代理经营者进行约定,强迫其实施企业所有者企盼的活动,而采取激励与限制并存的方式是有效的。那么企业所有者面临的问题就成了怎样选择并设定代理经营者愿意参与并接受限制内容的激励与限制并存的代理协议,从而使其对企业代理经营者的产生的预期作用达到最优。在双方掌握的信息无法对称的情况下,最佳的承受方式须遵守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方法。分析认为,在双方了解的信息不对称时的最佳协议和双方信息对称的情况下是不一样的。该方法是莫里斯(1974、1976)最早分析得到,并由霍姆斯特姆深入进行阐述的。企业代理经营者的报酬是似然率的函数。似然率是代理人选择非积极工作时能够观察到的变量产生的概率和企业代理经营者积极工作时该考察变量产生的概率之间的百分比,通过这一参数,可以明确某一对观测变量的变化有多大程度是由于代理人非积极工作所导致。例如,较高的似然率标志着某可观测变量的与期望相反的变化很可能是产生于非积极工作的活动;反之,似然率的值稍低则标志着结果的形成很大的原因是来自代理人积极的工作。
事实上,证实大部分的企业代理经营者行为的难度是非常高的,即显性的激励措施开展的难度非常大,对于这种情况,确立较长时间的委托与代理关系会显出明显的益处,这种较长时间的委托与代理契约即可通过“声誉效应”来描述。对此罗宾斯泰英(Rubbinstein.1979)和伦德纳(Radner,1981)建立了方法做出清晰的说明。然而是法玛(Fama.1980)将声誉效应作为一个特定概念进行了完整呈现。他提出,委托一代理文献中夸大了激励的概念,真实的情况是,因为企业代理经营者受到经理人市场施加的限制,有很多激励难以处理的问题能够通过“时间”来完成。法玛与前人的解释方法不同,他非常看重经理人市场施加于企业代理经营者身上的限制效用。他经过分析得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总经理职业生涯的经营管理总体绩效水平决定了其市场价值的大小,这就是他提出的“事后清付”的理念,该理念支持了其前面提到的代理人的市场价值调节体制。因此,从长远看来,代理人的价值是一个积累的过程,代理人必须担负对自己的行为的责任。所以说,虽然不存在契约的直接激励,企业代理经营者同样必须认真、敬业的付出,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才能够使自身的声誉在代理人市场中得到提高,也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才能增加自己今后的工作报酬。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82)基于某些非常规的条件(例如没有未来的收益贴现,及总经理的风险中性等)将法玛的理论用模型进行了表达,其有力地证明了代理人问题是可以通过声誉效应来解释的。进一步地,它还显示出代理人的积极工作程度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降低。这是因为年龄越大,代理人努力的声誉效应越低,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职场中通常都是年轻人更加愿意付出。总之,这个声誉效应传递给的信息是显性的激励措施能够产生的作用,通过隐性的激励措施也能够实现。
签订合同后,需要合同双方在一定的时期内履行合同内容,即所谓“履约”,在履约的过程中,如果代理人的行动能够决定委托人的利益,那么履约过程就会面临“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其原因在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在代理行为信息上的不对称。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道德风险普遍存在,这是一种“合同后机会主义”现象,其根源在于独立的经济人总是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理性反应来处理相关信息。前文已经提到,在当前市场中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是分离的,委托一代理制是资产运作的基础,委托方是资产所有者,代理方是资产经营者,而现实的情况是,只要有委托一代理关系,代理人的行为信息和委托人的私人信息在双方之间就一定会存在不对称分布,因此道德风险在所难免。发达西方国家已经高度的市场化,但也不可能完全排除道德风险。西方激励机制的设计原理是,委托人通过对代理人的信息进行各种的处理,使代理人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相一致,进而使企业良性发展,最终实现收益最大化。在我国,一些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在公司制度和管理方法上非常接近西方,因此同样也应适用这种激励方法。处理代理人“私人信息”的最简捷有效的方法是公开其“私人信息”,为解决这一问题,可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委托人特别设计一种机制,以保证代理人将其信息完全公开显示出来;二是委托人设计一种合同,把代理人可能隐蔽或撒谎所导致的后果事先加以防范和禁止,并保证代理人一旦显示完全信息(或者放弃私人信息)和追求公司利益就将得到最优报酬。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