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自由主义宪法以人权规范和组织规范为主,所勾勒出的为“自由民主的宪政秩序”。然而,个人自由与国家自由的紧张关系,总是导致人类社会在“自由的危机”与“极权的危机”间交替摆荡。面对虚幻的自由与真实的个体差异间巨大的鸿沟,传统宪政国家通过基本国策入宪,为个人的自主、自决与自我负责创造条件。而对于现代化后发型国家来说,被古典宪政国家奉为圭皋的“个人——国家”的对抗模式显然不适用新兴民族国家中的人民对于国家的期待,在宪法中凸显国家目的和国家任务便成为实现这种全民期待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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