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资助的概述
一般认为给付行政是20世纪初“行政国家”兴起后政府组织和权力膨胀、职能增加的表现,实际上行政资助行为较之福利国家中的社会保险、救助等给付行为更为源远流长。《管子·牧民篇》中写道:“故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宋王安石推行保马法,以折变、沿纳等方式鼓励民户喂养马匹。尤其是政府从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起阶段开始,乃至整个19世纪的“守夜人式国家”就已经通过“对私人工业家直接提供补助金”表现出对社会和经济生活进行积极干预的倾向。近年来,为应对金融危机和拯救市场,中国政府确定的4万亿元的投资计划最终将体现为殊别的行政资助。素来强调市场作用的美国虽不常见资助行为,但2008年11月国会向政府拨款7000亿美元用以资助市场主体的规模实为该国史上所罕见。所以,行政资助在现代国家行政中比比皆是,也越来越发挥着经济安全、市场调节方面的重要作用。但是行政资助的根本在于财政,“财政是国家命脉,其中最重要之基础,在乎一个‘真’字。……支出必须有真实用途,收真实效果”。行政资助之决定权使政府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资助行为是否符合社会正义,并能够引导和维持公益之发展,取决于如何规制政府的资助决策,更在于如何认知行政资助的本原,否则无助于控制行政权力在资助中可能发生的天然恣意性。且作为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授益”的一方最有可能在其执行权力过程中寻求自己的利益,造成政治腐败和权力滥用,而官僚主义盛行下也必然衍生权力分赃、效率低下、公帑浪费等问题,最终退化人的生存能力和社会的创造能力,并威胁民主、自由和人权,与行政法学的目的背道而驰。因此,本章所针对行政资助的概念、当事人、目的和适用法律依据、权利基础、相关概念的辨析等关键因素进行的分析将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并为随后的法治化路径设计提出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之初步构想。
2.1行政资助的概念
行政资助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相比域外诸多学说,我国对行政资助的认知显得模棱两可,其原因在于对行政给付内容界定上的犹疑,本研究则鲜明地在“补贴说”、“援助说”、“助成说”等学说的基础上提出“许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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