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理性与人文精神》:
对当前中国的法治现状与权威问题,可能从多个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法进行分析,更有利于让我们的认识接近于客观事实:一是不同主体的评价和感受;二是法治体系构成要素的实现程度。
一、多元主体的评价感受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两年后,在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评价和分析:“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是执政党以政治决议的形式对当前我国法治基本状况作出的评价和判断。应当说,这一判断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识和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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