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已成为全球权威的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然而,由于国际投资条约核心条款的模糊性和条约对国际投资仲裁的过度放权,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在仲裁实践中过于宽泛的管辖权及其对投资条约的任意解释权使得东道国的规制权受到一定影响,从而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国际仲裁的信任危机。
本书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实践为研究对象,着重分析近年来涉及我国的典型案例,并深入阐述了其中的法律问题。另外,本书还重点就中国缔结的投资条约的完善及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的因应进行了探讨:一方面,对中国缔结的投资条约提出完善的路径选择和具体条款的改进建议;另一方面,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管辖权和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设限、推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改革、发展多元仲裁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旨在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利益的同时,为中国作为东道国对外资行使管制权预留空间,以体现平衡保护东道国和投资者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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