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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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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5年第5辑(总第185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22150
  • 作      者:
    胡云腾, 陈国庆, 孙茂利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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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5年 第5辑)》主要收录了**颁布的与公检法机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工作指导性文件,同时对有关司法解释做了重点解读,并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及疑难案例做了分析,是公检法法机关执法办案的指导书,对于提高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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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5年 第5辑)》: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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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
通过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公布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法释[2015]5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
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
通过 2015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公布 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15]7号)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
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办案实务研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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