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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法益保护与罪刑均衡:法益保护之优先性与罪刑关系的合理性:preferential protection of legal interests & rationality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crime and punis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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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6009562
  • 作      者:
    韩轶著
  • 出 版 社 :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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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韩轶,安徽岳西县人。1986年7月毕业于安徽省警官学院;1986年8月在岳西县人民法院工作;1993年2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3月至1999年9月在安徽大学法学院工作;1998年9月被破格评为副教授;2002年8月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9月被安徽大学破格评为教授,作为刑法学科带头人成功申报了安徽省第一个刑法专业硕士点,历任刑法教研室主任,刑法学专业研究生导师组组长;2004年5月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作为人才引进聘为教研型一级教授,参与刑法学专业博士授权点和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申报工作,是2007年教育部批准的刑法学国家精品课程的主讲教授,2004年9至2007年7月进入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2008年7月调至中央民族大学,曾任经济法学硕士生导师,现为法学院副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科带头人、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
  主要学术成果有:《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犯罪研究》(独著)、《刑罚目的的建构与实现》(独著);在《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刑法论丛》等刊物上发表刑法学论文八十余篇,其中二十余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刑事科学》等刊物摘录、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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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所欲保护的利益是任何法律在创制时就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惩罚犯罪、保护法益既是刑事立法的动力根据,亦是刑法的任务。对于法益的研究,尤其是对法益保护的优先性与罪刑关系的合理性的研究,无疑有助于我们准确地进行法益的价值定位,合理地解决罪刑关系立法中的公正性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法益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与内涵,不仅仅是建构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及修正罪刑关系失衡的诉求,更是满足刑罚目的之追求和实现刑法任务的需要。《法益保护与罪刑均衡 法益保护之优先性与罪刑关系的合理性》以法益保护与罪刑均衡为题,探讨了法益的一般理论,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法益保护与罪刑关系进行了审视与探析,最后还对罪刑关系合理性实现的路径选择作了分析论证,提出了完善相关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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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益保护与罪刑均衡 法益保护之优先性与罪刑关系的合理性》:
  一、法益与利益
  从法益作为刑法上的特有概念的观点出发,法益即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在于保护合法利益不受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罚,即是达到保护法益目的的必要手段。
  利益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社会现象,利益观念也是这一社会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意识反映。利益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利益牵动人们的每一根神经,左右人们的言行,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内在动力。利益范畴的构成要素有五个方面:第一,需要是形成利益的自然基础。一定的需要形成一定的利益,特别是物质的自然生理需要是形成利益(首先是物质利益)的自然基础。人的需要体现了人对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的客观依赖关系,表现为人对物质需要对象、精神需要对象的自觉指向和情欲追求,它反映了作为需要主体的人对作为需要客体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感性欲求。需要的内容是客观的,需要的形式是主观的。人的需要是人们进行活动的内在动因,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力。第二,社会关系是构成利益的社会基础。人的社会属性不仅使人的需要具有社会性,也使利益的形成必然与一定的社会关系相联系。只有在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形成社会的利益关系。第三,社会实践是形成利益的客观基础。要解决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就必须拥有足够的现实的需要对象。只有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人们才能寻求到需要对象,才能制造出需要对象。同时也只能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对这些需要对象进行分配,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第四,人的需要对象是利益形成的实际内容。利益必须以某种方式、某种程度得到满足,也就是说,利益的实现必须以需求对象的存在为前提,离开了任何实际的需求对象,哪怕是精神的需求对象,也就无所谓利益。实际存在的需求对象,既有物质性的东西,也有精神性的东西。人的需求对象既有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所产生的劳动成果,也有自然界的物质。无论其来源如何,这些需要客体都构成了利益的实际内容,首先是利益的物质内容。第五,人的欲求是利益形成的主观因素。利益尽管有其自然基础、社会基础、客观基础、实际内容,但利益也反映了人对需求的一种主观追求,这种追求表现为在欲求基础上形成的利益兴趣、利益认识,所以人的感性和理性上的对利益的认识是利益形成的主观因素。以上是构成利益范畴的五个基本要素。要形成利益,上面五种要素还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利益是一个十分庞大与异常复杂的体系,是由不同性质、不同特点、不同功能、不同类别的利益有机地集合而成的。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利益加以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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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法益界说
第一节 法益的界定
一、法益的概念
二、法益的机能
三、法益的分类
第二节 法益与相关范畴
一、法益与利益
二、法益与社会关系
三、法益与刑法的任务
四、法益与刑罚目的

第二章 罪刑均衡关系的建构
第一节 罪刑均衡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含义
一、罪刑均衡的理论基础
二、罪刑均衡的基本含义
第二节 罪刑均衡的立法完善
一、罪刑关系的立法确认
二、罪刑均衡的立法改进
三、完善法定刑的立法规定

第三章 法益保护与罪刑关系
第一节 法益侵害与犯罪的本质
第二节 法益保护与犯罪分类
一、法益保护与犯罪的理论分类
二、法益保护与犯罪的法定分类
第三节 罪刑关系的建构
一、罪刑关系建构的根据
二、罪刑关系合理性的内涵
三、罪刑关系的特性分析
四、罪刑关系建构的原则

第四章 罪刑关系合理性实现的路径选择
第一节 法益保护优先性之贯彻
一、类罪划分及其排列顺序应体现法益保护优先性原则
二、法益保护之优先性与我国刑法分则体系
三、个人法益的保护与被害人量刑建议权
第二节 罪刑关系规范立法之改进
一、罪刑规范中应采用明示式罪名确定方式
二、罪刑关系合理性之重构
三、犯罪情节细密化与法定刑罚精确化
四、不同身份者的共同犯罪之定性分析
五、减轻犯和加重犯立法之完善
第三节 若干具体犯罪罪刑关系立法之完善
一、故意伤害罪罪刑关系立法的完善
二、绑架罪罪刑关系立法的完善
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罪刑关系立法的完善
四、监管渎职罪罪刑关系立法的完善
五、受贿罪罪刑关系立法的完善
六、挪用公款罪罪刑关系立法的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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