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类权力的传承规律
本书著者认为,如果认定政法体制是整个文明大厦的中轴,那么权力体制就是这个中轴的生命线,或者说权力体制是政法体制的灵魂。这个权力体制决定着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所有人拥有权利多少的配给,或者说权力的政法结构决定了民众权利的存在状态和发展状况;从根本上说,上层建筑权力的构成决定了社会成员权利的发展状况。这就形成了一种上层建筑权力与社会成员权利互动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文明社会权力构成的宽容度在中西方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规律。中国的发展规律是从以王权为重心的时代发展到王权与贵族权力制衡的时代,再发展到上层建筑权力尽可能包容社会成员权利的时代的过程;西方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以贵族权力为核心的贵族权力包容王权的时代发展到中世纪神权统治王权的时代,再发展到近现代市民社会以公民权利为重心的过程。这个规律包容的内涵是很丰富的,必须展开说明,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文明发展的历史远远长于阶级发展的历史。文明始于氏族社会,阶级始于西方的奴隶社会或中国的王族社会。文明并不是与阶级同时产生的。氏族社会先于因此便长于阶级社会。所以,探索人类政法的发展历史应当从氏族社会开始,而不能从奴隶社会开始。其次,文明产生于早期宗教或原始神话,政法并非产生于阶级之后,而是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部落·部落联盟社会的宗教神话时代,在此前是半人半兽的状态。文明结束了半人半兽的状态。
本书著者通过研究发现了这样一条人类权力政治发展规律:人类政法权力的发展呈现三级跳的发展规律。第一级形态是从半人半兽的状态发展到文明初级形态的原始社会末期,其政法特征是从以民主尚贤为主导的宗教全民信仰主义、家族父系社会的血缘主义、政治全体性的民主主义发展到中国以王族利益为主导的王道主义、王权主义和王法主义,西方发展到古希腊古罗马的贵族主义。第二级形态,中西方共同发展为三国主义(国家主义、国民主义、国法主义)。第三级形态再发展到三球主义(伦理的全球主义、政治的全球主义、法律的全球主义或为国际法的全球化)。因此,人类从古代文明到近现代文明的发展规律就是从尚贤民主主义发展到王权主义或贵族主义,再到国家主义,再到全球主义。
从政法角度看,全部人类文明史不过是“民权利”与“官权力”的关系发展史。两者制动的决定关系不是民众权利决定官员权力,而是官员权力决定民众权利。因为,民权利是用官权力来调动或掌控的。
民权利与官权力的关系发展史不是没有规律可循的。虽然民权利与官权力的关系发展具有相同的规律,但各族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
中国发展规律的具体表现是从氏族社会全体成员享有权力的民权主义降落为只有王族才能掌握最高权力的王权主义,再从王权主义提升为国家主义(或国权主义),再提升为全球主义或球权主义;相应的政权合理性根据是从王道主义发展到国道主义,再发展为人类主义(或全球意义上的人道主义);法律则从王法主义提升为国法主义,再提升为世界法(全球法治)主义。这个过程不仅是从野蛮向文明的提升过程,而且是文明度不断提高的过程,是从少数人拥有权力到多数人拥有权力的扩展过程。
西方的运行规律表现是从氏族社会全体成员享有权力的民权主义发展为只有贵族才能享有官权力的贵族主义,再从贵族主义提升为国家公民主义,再提升为全球主义或球权主义;相应的政权发展的合理性是从把公民圈定为男性贵族的民道主义发展到国道主义,再发展为人类主义(或球道主义);法律则从贵族民法主义提升为国法主义再提升为世界法主义。这个过程也是从野蛮向文明的提升过程,是从少数人拥有权力到多数人间接掌控权力的扩展过程。
文明早期形态或者原始社会末期具有三大特征:
第一,原始社会末期,“政法”的表现形态是以宗教文明为标志的,形成以宗教政治、宗教法为底蕴的政法系统。宗教政治、宗教法决定了前奴隶社会的政法状态,也就是西方启蒙家所说的“自然状态”。可以说,没有部落联盟的宗教政治、宗教法,就不会产生后来的奴隶制政法;奴隶制政法就会成为无源之水。人类文明到底有多长的发展历史,虽然一直还未有确切结论,但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基本达成的共识是,文明发生于奴隶社会。本书著者对此不以为然,如果把中国文明史认定为起源或发生于夏朝,这是多么荒唐的事情。因为,古代中国根本没有西方社会那样典型的奴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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