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数及其应用研究》:
COSO的内部控制框架虽然自发布以来逐渐获得了监管者、管理者的广泛认可,但学者们却普遍认为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存在着一些缺陷。朱荣恩教授(2008)认为,内部控制框架仅仅提供了一些原则,并没有为管理层提供诸如如何建立控制文档、如何进行内部控制测试等方面的指南,也没有为管理层提供如何识别出控制缺陷方面的指南。托马斯(Thomas,1993)认为,COSO报告的评估标准主要是基于提供给企业管理者的自我评估模型需要而归纳出内部控制的五要素及其范围,在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方面并没有提出任何具体标准,对实务的指导相当有限。《萨班斯—奥克斯法案》实施后两年,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曾就1992年COSO报告是否足以成为实施SOX法案404条款的评价标准展开过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0%以下的管理层认为COSO报告能提供上述具体指南(IMA,2006)。在不追究法律责任(SOX法案颁布前美国对待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的公司做法)或法律责任追究不严的制度环境下,大多数公司都对评价结论泛泛而谈,评价结论流于形式(Ragahunandan and Rama,1994;Dorothy and Ragahunandan,1996)。
国内外学者虽然建立了多个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但这些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根据内部控制要素进行设计,另外,我国大多数学者在对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时,《基本规范》以及配套指引尚未发布,评价指标体系基本上是根据COSO内部控制整体框架进行设计,不适用于中国企业内部控制状况评价;而且有些评价指标体系仅仅是理论上的探讨,并没有(有的评价指标体系根本无法)利用公开的数据信息对企业内部控制状况进行测评。以内部控制要素为评价对象进行的指数研究,虽然利用相关数据和评价模型进行了评价,但是评价结果侧重反映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以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没有反映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王宏、蒋占华等,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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