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的形式合目的性原则≠鉴赏的先天原则
从文本上看,特别是在两版导论中,康德明确把自然的形式合目的性原则(反思判断力的先验原则)与鉴赏的先天原则等同起来。比如“在一个判断力的批判中,包含审美判断力的部分是本质地属于它的,因为只有这种判断力才包含有判断力完全先天地用作它对自然进行反思的基础的原则,这就是自然根据其特殊的(经验的)规律对我们的认识能力的形式合目的性原则,没有这种形式合目的性,知性就会不可能和自然相容”(vIII193)。又如“尽管审美判断本身并不是先天可能的,但先天原则却毕竟在作为一个系统的某种经验的必要理念中被提供出来了,它们包含有自然对于我们的判断力的形式合目的性概念,并由此先天地彰显了那些建立在先天原则之上的审美反思判断的可能性”(EE20:232—3)。然而这种表面上的相等同带来了一系列难题。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判断力的先验原则——自然的形式合目的性原则,这涉及了反思判断力在经验科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如前文所述,反思的第一种形式在于“表象之间的相互比较”,即“逻辑反思”,而反思的结果在于经验性概念的发现、经验性规律的统一、自然物按照类和种进行分类等。康德的相关论证(即先验演绎)大致如下:由于经验性规律的多样性以及自然形式的异质性,人类知性不能够把这些看成一个系统而只能看成一种聚合体,从而只能假定反思判断力为了自己的认识需要,把自然看成一个系统统一体,这就是自然的形式或逻辑合目的性原则。不过这似乎与鉴赏毫无关系。前者涉及的是一组表象,即表象之间的比较,对应于反思的第一种形式;后者涉及的是单个表象和认识能力的比较,对应于反思的第二种形式。这样,自然的形式合目的性作为反思的第一种形式的先天原则,并不简单等同于反思的第二种形式(审美反思)的先天原则。又如,前者涉及的只是自然对象,后者则包括自然和艺术,康德认为艺术也体现了鉴赏的先天原则。①前者对于经验性科学只是调节性(regulativ)原则,后者对于情感则是构成性(konstitutiv)原则。“判断力关于自然的一个合目的性的概念仍然是属于自然概念的,但只是作为认识能力的调节性原则,虽然关于某些引起自然合目的性概念的(自然的或艺术的)对象的审美判断就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而言是构成性原则”(Ⅸ197)。这样,反思判断力在其经验性科学中运用的先天原则并不等同于在审美中的先天原则。
(二)鉴赏的先天原则——一般判断力(UrteilskraftiIberhaupt)的主观原则
康德关于鉴赏原则的明确论述可以从§35标题“鉴赏的原则是一般判断力的主观原则”看出来。在本节中康德通过对鉴赏判断的逻辑形式进行考察,运用分析的方法,最终发现鉴赏基于判断力的一种特殊运作方式。①
具体说来,康德首先认为认识判断基于概念,在认识中我们将直观归摄到概念之下,而后者则构成此类判断的内容。与此不同的是,鉴赏判断却不能由任何确定的概念来规定,因而此类判断“就只是建立在一个判断的一般主观形式的条件之上。一切判断的主观条件就是作判断的能力本身(dasVermgenzuurteilen),或判断力(dieUrteilskr)”(§35287)。也就是说,在鉴赏判断中,判断力扮演了概念在认识判断中的角色。对于后者而言,我们需要将直观归摄到概念,在前者中,我们只是将对象或其表象归摄在一般判断力的条件之下,不是直观归摄到概念,而是想象力归摄到知性之下。“鉴赏力作为主观的判断力就包含着一种归摄原则,但不是把直观归摄到概念之下,而是把直观或表现的能力(即想象力)归摄到概念能力(即知性)之下,如果前者在它的自由中、后者在它的合规律性中协调一致的话”(§35287)。
在鉴赏判断中,判断力在无概念的前提下将想象力归摄到知性之下,在此过程中引发想象力与知性的自由游戏。正如前文所述,想象力的自由就体现在其“无概念而图形化”的能力中。因此,鉴赏的原则建立在一般判断力的主观原则或其主观形式条件之上。然而,鉴赏与反思判断力的联系还是不够紧密,康德在§35主要是从归摄能力来论述判断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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