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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实现罗尔斯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32768301
  • 作      者:
    (美)涛慕思·博格(Thomas Pogge)著
  • 出 版 社 :
    上海译文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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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涛慕思·博格,1953年生于德国汉堡,在罗尔斯的指导下1983年在哈佛大学获得哲学博士学位。1983-2006年,博格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哲学系、政治学系教授,目前是耶鲁大学哲学和国际事务雷特纳讲座教授。2004-2008年,博格担任了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应用哲学和公共伦理学研究中心的教授级研究员。除了正式的学术职位外,博格还获得了众多的学术荣誉和学术奖励,其中包括普林斯顿高等研究所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普林斯顿大学人类价值研究中心洛克菲勒访问研究员,牛津大学众灵学院访问研究员。博格教授在1996年被选为挪威科学院院士。此外,他还是众多学术组织的成员并担任很多著名学术杂志的编辑委员会委员。
  博格教授主要以他对全球正义的倡导和在该领域中的理论建树而闻名于世,主要学术兴趣集中在伦理学、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与查尔斯·贝兹和亨利·苏一道,被视为第一批推动全球正义的理论家中最重要的人物。作为一位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的学者,博格奔波于全球宣扬他的思想观念,积极推进在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到目前为止,他已经在全世界39个国家发表了635场演讲,发表了《实现罗尔斯》(1989)、《约翰·罗尔斯》(1999)、《约翰·罗尔斯:他的生平与正义论》(2006)、《世界贫困和人权》(2002、2008)等多部专著,同时还发表了150多篇论文和评论,并参与编辑全球正义领域的近十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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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作为英美政治哲学界最具影响力的著作,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激起了多个领域的广泛争议。在这本论证严密和高度具有原创性的作品中,博格既强有力地捍卫又建构性地批评了罗尔斯的著作,为政治哲学的进步提供了合理基础。而且在捍卫、批评和扩展罗尔斯的正义观念中,博格主雄辩地提出了如果政治哲学想对社会和政治实践产生影响而必须承担的使命。
  博格坚持认为,罗尔斯在根本上被他最有力的批评者,比如自由至上主义者诺齐克和社群主义者桑德尔以多种方式所误读。根据博格,罗尔斯不愿意与这些批评者截然划清界限使得这些误解广泛传播开,而且使得罗尔斯不得不在其最近的著作中弱化了他原创性见解的道德陈述。基于罗尔斯的两个观念,博格尝试缓和这一倾向。其一是,道德慎思必须始于反思我们基本的社会制度的正义;其二,评价一种制度方案的正义须基于其中地位最不利的群体的状况。从这两点出发,博格详细阐述了自己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理解,讨论了各种根本权利和自由的相对重要性,理想的政治进程,以及公正地组织教育、医疗和经济制度。在本书最后一部分,博格把罗尔斯的正义标准扩展至国际领域,探明了在这一标准下目前的全球秩序需要进行制度改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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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2我将在第三节中于更高的层面进一步探讨罗尔斯与诺奇克之争:我将考察的是,要解决关于这个小岛的正义社会秩序的较低层面的争论,他们两人的考虑会有怎样的分歧以及何以会有这样的分歧。但我们首先必须对这个分歧予以准确的刻画。特别是,我们必须明确区分诺奇克未予区分的两个不同的主题:我们的主题是应该如何评价或设计社会系统的基础规则,而与之区别开来的(次级)主题是行动者(个人、集体、政府)应该如何在既定的制度条款下行动。前一个主题涉及的是“正义”,关切的是对社会制度的道德评价和辩护;后一个主题涉及的是“道德”,关切的是对行动者的行动和人格的评价。
  罗尔斯和诺奇克二人均尤其关注第一个主题,但诺奇克却大费周章地抨击一个并非罗尔斯本人的观点。这一边罗尔斯致力于从一个更高层面考量基础规则,那一边诺奇克却常常将他们的论争理解为在哪些条件下对哪些基础规则的违反能够被允许。虽然在这条脉络上诺奇克的论证与罗尔斯的主题无关,但它们对不谨慎的读者却颇具情绪化的影响力,接下来我将给出三个突出的例证。
  其一,诺奇克频频挑起读者对“再分配”的厌恶之情。这种“再分配”的观点认为,只要权威机构(如政府)乐意,就可以夺走一部分本属于你的东西并将其用于它认为有价值的目的上。但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罗尔斯主义者的提议却不是这个意义上的“再分配”。它没有设想对按照初始占有和所有权转让原则建立的土地分配做出特别纠正和改进的机制。相反,它设想了这些决定土地所有模式最初是如何出现的原则的具体内容。并没有从一方夺走财产再转交给另一方。土地所有者对全部财产的控制持续至他放弃它的那一刻——他并未被夺走土地。他指定的受让人获得这块土地的80%,她也未被夺走土地,因为她从一开始就不曾拥有整块土地。也许有人会说,被夺走的是土地所有者本该拥有的完全的财产处理权。但是在罗尔斯主义的框架中,并不存在这种权利(因此也无所谓夺走)。从最开始,土地就是按照公众所理解的所有权变更规则而被持有的。没有人被这些规则强迫拥有土地,但土地拥有者却要受到这些规则的约束。
  其二,诺奇克常常指责,罗尔斯是在以循环论证的方式反对分配正义的所有资格理论(e.g.ASlJ199,203—204,207,215)。直白地说,这种指责是没有根据的。罗尔斯主义提议的经济结构同样围绕着“资格”概念。这种提议也具有对于合法土地所有的递归定义的特征,包括初始占有规则和所有权转让规则。按照所有权转让规则,被放弃的资格转变成了被指定的受让人和其他人的新的资格。与诺奇克的方案再次一致的是,罗尔斯主义的提议也规定,不能为了分配考虑去侵犯既定的资格。②
  其三,诺奇克有理由把权利设想为边际约束(ASU2428),与之相对的是这样的权利观,即把权利理解为会敦促行动者以总体上最大化权利实现的加权总量来行动的目标。按照后一种权利观,尽管无辜者有不被杀死的权利,但若杀掉他们可以确保权利的总体收益较大(如使更多的无辜者免于一死),那么你就应当杀死无辜者。但是,边际约束的权利观——这是罗尔斯能够认同并确实认同的——仍然不足以成为诺奇克为财产权进行某种特殊阐述的辩护理由(ASU172—173)。这就暗示着,如果我们最终接受了诺奇克提出的财产权,那么在没有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无地者就不能自行(或通过公共权威机构)获得土地。不过,这层暗示依然与我们的主题无关——我们的主题在于我们应当承认哪些边际约束,说得更具体些,即财产权从一开始该怎样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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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  捍卫主要观点
  第一章  诺奇克和对基本结构的关注
1  正义问题
2  模式相关
3  罗尔斯的后果论的正义观
4  诺奇克的义务论选择
  第二章  桑德尔和人的观念
5  自然禀赋
6  自然禀赋和应得
7  应得
8  “义务论的”自我
9  罗尔斯的人的观念
第二篇  发展罗尔斯的正义标准
  第三章  第一正义原则
10  一般指标
11  分裂成两个正义原则
12  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组合
13  政治程序
  第四章  第二正义原则
14  罗尔斯的机会原则
15  教育和就业机会
16  医疗机会
17  差别原则
第三篇  罗尔斯正义观的全球化
  第五章  从临时协议到价值交叠
18  正义的实践重要性
19  作为临时协议的国际关系
20  以价值为基础的全球秩序
  第六章  全球正义的标准
21  传统的国际法
22  内部论证
23  外部论证
24  总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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