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我将在第三节中于更高的层面进一步探讨罗尔斯与诺奇克之争:我将考察的是,要解决关于这个小岛的正义社会秩序的较低层面的争论,他们两人的考虑会有怎样的分歧以及何以会有这样的分歧。但我们首先必须对这个分歧予以准确的刻画。特别是,我们必须明确区分诺奇克未予区分的两个不同的主题:我们的主题是应该如何评价或设计社会系统的基础规则,而与之区别开来的(次级)主题是行动者(个人、集体、政府)应该如何在既定的制度条款下行动。前一个主题涉及的是“正义”,关切的是对社会制度的道德评价和辩护;后一个主题涉及的是“道德”,关切的是对行动者的行动和人格的评价。
罗尔斯和诺奇克二人均尤其关注第一个主题,但诺奇克却大费周章地抨击一个并非罗尔斯本人的观点。这一边罗尔斯致力于从一个更高层面考量基础规则,那一边诺奇克却常常将他们的论争理解为在哪些条件下对哪些基础规则的违反能够被允许。虽然在这条脉络上诺奇克的论证与罗尔斯的主题无关,但它们对不谨慎的读者却颇具情绪化的影响力,接下来我将给出三个突出的例证。
其一,诺奇克频频挑起读者对“再分配”的厌恶之情。这种“再分配”的观点认为,只要权威机构(如政府)乐意,就可以夺走一部分本属于你的东西并将其用于它认为有价值的目的上。但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罗尔斯主义者的提议却不是这个意义上的“再分配”。它没有设想对按照初始占有和所有权转让原则建立的土地分配做出特别纠正和改进的机制。相反,它设想了这些决定土地所有模式最初是如何出现的原则的具体内容。并没有从一方夺走财产再转交给另一方。土地所有者对全部财产的控制持续至他放弃它的那一刻——他并未被夺走土地。他指定的受让人获得这块土地的80%,她也未被夺走土地,因为她从一开始就不曾拥有整块土地。也许有人会说,被夺走的是土地所有者本该拥有的完全的财产处理权。但是在罗尔斯主义的框架中,并不存在这种权利(因此也无所谓夺走)。从最开始,土地就是按照公众所理解的所有权变更规则而被持有的。没有人被这些规则强迫拥有土地,但土地拥有者却要受到这些规则的约束。
其二,诺奇克常常指责,罗尔斯是在以循环论证的方式反对分配正义的所有资格理论(e.g.ASlJ199,203—204,207,215)。直白地说,这种指责是没有根据的。罗尔斯主义提议的经济结构同样围绕着“资格”概念。这种提议也具有对于合法土地所有的递归定义的特征,包括初始占有规则和所有权转让规则。按照所有权转让规则,被放弃的资格转变成了被指定的受让人和其他人的新的资格。与诺奇克的方案再次一致的是,罗尔斯主义的提议也规定,不能为了分配考虑去侵犯既定的资格。②
其三,诺奇克有理由把权利设想为边际约束(ASU2428),与之相对的是这样的权利观,即把权利理解为会敦促行动者以总体上最大化权利实现的加权总量来行动的目标。按照后一种权利观,尽管无辜者有不被杀死的权利,但若杀掉他们可以确保权利的总体收益较大(如使更多的无辜者免于一死),那么你就应当杀死无辜者。但是,边际约束的权利观——这是罗尔斯能够认同并确实认同的——仍然不足以成为诺奇克为财产权进行某种特殊阐述的辩护理由(ASU172—173)。这就暗示着,如果我们最终接受了诺奇克提出的财产权,那么在没有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无地者就不能自行(或通过公共权威机构)获得土地。不过,这层暗示依然与我们的主题无关——我们的主题在于我们应当承认哪些边际约束,说得更具体些,即财产权从一开始该怎样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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