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经营目的分类
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2013年发布的《国有企业分类监管研究》成果中提出:判断以追求经济目的为主还是社会目的为主,具体可分为公益型、市场型和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型”国有企业。一是公益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该类企业主要集中于事关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领域,以及私人资本不愿进入或无力进入的可竞争性差的基础性产业,可见,“公益”其实解释为“民生”更为妥当,其社会责任的履行已经成为该类企业运行的核心,并且基本不会受到利润最大化的影响。二是市场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与普通的公司制企业并无太大差别,社会责任任务已经无法通过行政指令等方式强行派发,企业更多的会通过成本核算等手段对责任履行进行更理性的研判,甚至围绕预期收益与政府展开磋商,毕竟代行出资人权利的各级国资委虽然隶属于各级政府,但委托代理的模式已经决定了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分离,这类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应当在保值增值这一总体目标的引领下量力而行。三是混合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该类企业被认为是当前实施分类监管的重点研究对象,原因在于:这类企业有的处于自然垄断或行政垄断领域;有的则尚未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有时可有必要的财政补贴或特种税收;有的主要任务是生产“准共用品”或某些特殊的私用品,产品价格与成本有较大的相关性,多采取政府核准定价或政府指导定价方式。其关键点在于产品既非公益性、运营又非市场化,因此,由于处于这样一个中间地带,所以其社会责任的履行势必杂糅在经营活动之中,使得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的区分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3.按服务对象分类
有研究提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市场主导、政府主导、动态力量、利益相关者等运营模型,表面上看,是针对社会责任的实质组织者或者主导者进行的划分,但实际上是对服务对象的阐述。一是服务社会的社会责任。这里的社会是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以及社会成员,实现的方式都是通常最多看到的社会捐赠、公益事业等,无论是市场主导还是政府主导,这一类责任的履行动力绝大程度上来自企业的自觉,而付出多少也有赖企业的良心。二是服务区域的社会责任。区域的概念明显小于社会,然而从一定角度加以分析,其效用却不容低估。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区域的含义已经不只是简单的地理概念,更多的是一种群体的集结,因此服务区域的社会责任可能体现在:服务社区的整体发展、服务特定弱势人群的发展、服务特定行业的特殊需求、服务区域环境保护等。当然服务区域的社会责任中也不可避免地要将同级政府服务需求涵括其中,与区域同等级的政府承担着发展区域经济、社会的重任,而国有企业身处其中也必然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参与分担相应的基础设施、产业转型、结构调整、创新发展等社会责任。三是服务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大概是较早被学界采纳并且沿用至今的,如今已逐渐被扩大到联系最为脆弱的利益相关者,而这样的扩张会让“利益相关”的界限模糊不清、难以把握,因此就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而言,需要把利益相关者限缩到“直接相关”的领域,比如:对股东负有永续经营、业绩增长等责任,对员工负有薪资增长、福利提升等责任,对产品客户负有质量保证、产品创新等责任。
4.按责任来源分类
根据社会责任的最初来源,不少研究也支持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社会责任可以细分为法定的社会责任、指令的社会责任和自主的社会责任。一是法定责任,主要包括了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生产安全、员工健康、产品质量等内容,各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都对各条线上必须遵从的通行规则进行了明确,而且大多数规范都是普适性的,并不仅仅针对国有企业。但是也有一部分社会责任.比如改制单位职工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属于某些国有企业的特定责任范畴。二是指令责任,这是目前国有企业独有的责任来源。其他一般企业受普适性法律原则的保护:法无明文、不予执行,以此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参与市场活动。而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往往要接受来自最终出资人(政府)的指令性安排,进而服从全国或者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一些符合政府绩效但却有违企业经营的社会责任,而且事后并不一定会得到等价的回报或者补偿。三是自主责任,在这一点上,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相近似,在法定义务、指定义务之外,可以从自身具体经营状况和实际需要出发,自主寻求和主动承担一些公众化的社会责任,以此获得宣传上、形象上的实际收益甚至产品上的未来收益,比如参与希望工程、救助弱势群体等。
(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新分类
系统回顾和综合考量现行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分类方法之后,可以发现,单一的分类方法可能有框架完整、脉络清楚、界限分明等方面的优势,但是对于国有企业这样一个多种身份重合的复杂个体而言,任何一种分类的单独运用,都会让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丰富且有所损伤,因而,有必要对各种分类方法进行整合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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