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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律的语言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44569
  • 作      者:
    (美)大卫·梅林科夫(David Mellinkoff)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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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 目前世界上出版的最权威、最经典的、最详尽地探讨英语法律语言(从法律语言的早期阶段到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学术著作
  ★ 由本书开始了法律英语发展史上著名的“法律英语简明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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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大卫·梅林科夫(David Mellinkoff),(1915~1999年)是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杰出教授。在担任教职之前,他是一个成功的律师。1965年开始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执教,在该校执教33年(1965~1999年),退休时为荣誉教授,1999年12月31日去世。他机智,敏锐,知识渊博。
  梅林科夫教授最有影响的是他发起的“简明英语运动”。他于1963年出版的《法律的语言》一书,是他的代表作。在该书中,他猛烈批评律师对所谓“法言法语”的辩护。除此之外,他另外出版了两本书:一本是《法律写作:智慧之言与胡说八道》(Legal Writing: Sense and Nonsense,1983),另一本是《梅林科夫美国法律用语词典》(Mellinkoff’s Dictionary of American Legal Usage,1992)。无论是做律师,还是教书,他都体现了在他的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和思想。
  梅林科夫教授智力超人,思想和精神超然卓立,具有极大的好奇心,从事律师职业的经验丰富,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他所执教的学校和律师行业。他去世后,学校为了纪念他,专门开设了“梅林科夫讲座”(David Meilinkoff Lecture),旨在弘扬他的精神,延续他的工作和事业,发现和培养新的人才。
  他出生在宾夕法尼亚的麦基斯波特(McKeesport),在加利福尼亚的贝弗利山(Beverly Hills)长大并完成中学学业。他先后毕业于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法学院。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他在陆军服役,担任战地炮兵上尉。担任律师期间,他经常被邀请担任军事法庭的被告辩护律师,而且屡屡使被告无罪释放。梅林可夫晚年曾经回忆说,他的上司对法庭的无罪判决如此愤怒,以致对他抱怨说:“上尉,你好像没有明白,如果这些人无罪的话,他们就不会上军事法庭的。”战后,他在贝弗利山从事律师执业,非常成功。他很早就发现,“法律寄生在令人费解的话语上”。他开始调查背后的原因,寻找答案,结果发现“没有一本书全面回答了这个问题”。于是,他关掉律师事务所,卖掉房子,搬到马林县(Marin County)的森林里,全力以赴地写书。七年之后,他出版了经典著作《法律的语言》(人们由此记住了他)。这是一本无可挑剔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学术著作,其显著特征就是猛烈地、无情地批判律师对专业技术法律语言的由来已久的辩护(认为这样法律语言才准确)。这本书语言犀利,生动活泼,方法朴实,影响了无数的法学家和律师。在标志性的前言中,大卫宣言:“法律语言(其他语言亦然)要有价值,就不仅只是表达思想,还要承载思想。如果以交际作为目的,简明原则要求律师使用的语言要与普通语言一致,除非有标新立异的理由。”
  《法律的语言》一书发起了法律写作的简明运动。后来他不断接受邀请,要求他继续推进这个运动。于是,他就相同的主题,又写作了两本同样非常通俗易懂但精彩的书:《法律写作:智慧之言与胡说八道》和《梅林科夫美国法律用语词典》)。在此期间,他还挤时间写作了《律师的良心》(The Conscience of a Lawyer,1973)。这是一本对法律伦理进行深入思考的迷人著作。他还在法律评论、律师杂志等一些刊物上发表文章。
  1965年,他放弃律师执业,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全职教授。无论是当教授教书,还是当学者,他都体现了在自己的书中提倡的原则。用他的一个同事的话说:“读他的书,如同见证思想和媒体的完美结合,结果,读者获得的不仅是思想的启示,又是快乐。”
  还有一位同事这样说:“他从不让人感觉枯燥,自己也从未感觉枯燥,他的生活充满活力,总是有无穷的好奇心,热情洋溢。无论何时,见到他,总像喝一杯质量上乘的法国香槟:醇香四溢,精神上令人陶醉。”
  尽管他评价自己的著作和别人的著作标准极其苛刻,但他作为同事却总是热情大方。他和他的妻子露丝(一位国际知名的艺术史家,许多畅销烹饪书的知名作者)在校内外拥有许多朋友。他们在家里举行的宴会令人难忘,不仅因为食物一流,而且邀请来的客人背景丰富,令人着迷。
  大卫给法学院带来的不仅是资深审判律师的实际经验,一位伟大的教师的献身精神和热情,还有一位一流学者和作家的远见卓识,仔细慎密,以及敏锐的分析力。他是真正的独立精神的代表。他知道他崇拜(认可)什么,鄙视什么。他一点也不在乎他的观点会与一般主流观点背道而驰。虽然与人论辩气势夺人,但他总是以诙谐的幽默来减轻他的犀利言辞。他曾经反对法学院决定用“法学博士”(Juris Doctor)称号替代“法律学士”(Bachelor of Laws),明知寡不敌众,他还是激问他的同事,为什么放弃律师的荣誉头衔,而追求博士头衔?“你将在黄页中如何找到自己的位置?”(他讽刺地说)“我们有各种各样的博士:按摩技士和接骨医生,手足病医生,兽医,等等,难道律师要与他们平起平坐吗?大卫热爱法律,但是他的爱是坚韧固执的,他意识到法律语言中(法律用法和司法意见书)根深蒂固的荒谬之处。他一生大部分时间致力于让法律成为公正和正义的仆人,我们因此而受益。借用约翰·多斯·帕索斯对托斯丹·凡勃伦的评价说:对大卫最好的纪念深深铭刻在他的作品里:那些闪光的犀利的思想的棱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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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的语言》在法律语言研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这是第一部系统、全面而且具有相当深度地论述英美法律语言的鸿篇巨著;该书对法律的“简明英语运动”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该书对后来的法律语言研究影响巨大,属于法律语言研究的奠基之作。
  作者广征博引,以其渊博的拉丁文、法文和英文知识和犀利生动的文笔,明白晓畅的语言,勾勒了英语法律语言的特征,追溯了英语法律语言在英国和美国的历史起源、发展和嬗变,揭示了形成今日法律语言现状的历史原因。
  《法律的语言》是法律语言研究者、从业律师和法学工作者不能不看、不能不知晓的参考书,对法学界和法律语言学界(语言学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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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序言(大卫·梅林科夫)


  法律是言语的职业。然而,在大量的法学文献中,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却如沧海一粟。法律界更多地关注权利、义务、侵权(冤屈)和附带程序,这是无可厚非的。即使像大法官霍姆斯先生这种最高级别的律师和语言学家,也告诫我们:“我们现在研究的不是词源学,而是法律。”Holmes,The Common Law 215(1881),and compare 356,366.另见Holmes,“The Theory of Legal Interpretation.”12 Harv.L.Rev.417(1899)。然而,当贯穿于整个法律过程的主要工具被忽略时,法律的主要宗旨就会受到威胁。法律历史学家早就认识到这一点:“语言不只是我们随意支配的工具,语言也支配着我们。”1 Pollock and Maitland,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87(2d ed.1898).又见Holmes,The Common Law 382(1881),and 2 Bacon,Works 192-193,(Montagu ed.1825)。然而,当前“语言”这个主题被排除在大多数的法律索引之外,而只出现在与法律无关的其他学科的索引之中。显然,现在开始对律师使用的语言进行系统的考察,既为时不早,也不太迟。
  法律语言(其他语言亦然)要有价值,不仅要表达思想,而且要承载思想。由于交际是语言的目的,除非有标新立异的理由,否则简单原则要求律师使用的语言与普通语言一致。即使有理由——无论是陈旧的,重新装饰过的,经过替换的,还是崭新的——律师都得知道这些理由,这是至关重要的。这样做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求知的欲望。一个古老然而仍然至关重要的格言是:理由没有了,规则也就不复存在。 Broom,A Selection of Legal Maxims 113(5th American ed.1864).何时用特殊的语言,何时不用,这是律师天天要做的决定。如果有理由要求使用特殊语言,就用特殊语言。如果没有理由偏离日常理解的语言,使用特殊语言就令人质疑。另外,如果特殊用语成为绊脚石,那就应该被抛弃,而且要快。
  本书讲述了法律语言是什么,法律语言如何形成,以及法律语言在实践中的应用。本书着重从历史的角度进行研究,而不是哲学的角度,重实用而不重学术。历史和理论将融合于实践。例如,今天的法律总离不开叮叮作响的电话铃声,快节奏的日程安排,以及每天都会紧逼的最后限期。通常,对一位胜任的法律从业人员而言,与其无法完美地完成每一件事,不如尽最大努力做好自己的事情。
  本书的目的不是宣传一种新的语言——无论是世界语还是霍菲尔德语。本书旨在更好地发挥现有语言的作用。所有的语言都脱离不了改变的命运:无论是凭借自己的发展积极地变化;还是与环境发生新的关系而消极地变化。
  这是一个开始。目的很简单:让法律语言更理性化。
  本书的脚注仅供参考。凡是值得表述的都在正文中有所表述。

  1963年6月于洛杉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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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银行
第一节银行信贷
.司法机关处理金融借贷案件的主要对策
.银行接受公司提供担保进行贷款应注意的问题
.银行信贷业务中对公司章程的审查
.银行信贷业务中,接受股权质押应注意的问题
.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金融机构行使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的司法认知
.借款人未在银行确定的提前收回贷款日履行还款义务的,未还贷款全部转化为逾期贷款并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当借款人出现符合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况时,银行可以给予一定宽限期
.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借款担保人是否要提前承担责任,应当在担保合同中约定
.银行提前收回贷款行为若构成违约,担保人无须提前承担担保责任
.银行追索债权能否要求与借款企业有资产关系的新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指导】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江苏汤沟酒业有限公司、灌南压铸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除贷款银行贷款中存在违法犯罪之外,借款人不得免除偿还借款义务
【案例指导】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康昂东路支行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银行对无基础交易背景的汇票进行贴现与申请贴现人构成事实上的无书面借款合同的借贷关系
【案例指导】 广州市商业银行越秀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广州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协利租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
.以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活动掩盖非法目的,协议无效
【案例指导】 杭州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与查莉莉、上海豫玉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第二节金融不良资产转让
.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处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利益之权衡
.处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立场之选择
.涉及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类案件的受理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限制条款的效力
.金融不良债权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约定的效力
.地方政府等对金融不良债权的优先购买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时原债务人的优先购买权
.国有企业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诉权及相关程序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
.不良债权转让无效合同的处理
.举证责任分配和相关证据的审查
.受让人收取利息问题
【案例指导】 佳木斯市升平煤矿与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非国有企业债务人利息计算不适用《纪要》规则
.诉讼或执行主体的变更
.有关不良债权转让既有规定的适用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适用范围
.不良金融资产转让中债务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案例指导】 南宁荷花味精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深圳市国粮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合同效力、诉讼主体、复息问题
【案例指导】 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与DAC China SOS(Barbados)SRL借款合同纠纷案
.金融不良债权“先受偿,后转让”引发的资产管理公司诉银行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政策性不良债权的认定及法院对其转让纠纷的主管和管辖
【案例指导】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支行金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审理涉及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信用卡纠纷
.信用卡纠纷中的诉讼主体可为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信用卡纠纷的管辖权约定优先,无约定适用一般管辖原则
.持卡人对银行卡内账户资金应履行妥善保管义务
.伪卡交易认定的参考因素
.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中的责任认定
.伪卡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应以具体使用时间为节点综合考虑
.信用卡滞纳金和超限费的限制
.因客户信用卡透支消费引发债务纠纷案件中本息额的认定
.持卡人恶意透支犯罪,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卡交易中提供服务的商户的民事责任认定
.银联卡特约商户未核对签名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报案例】 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
.冒用银行卡案件中民事责任应区别不同情况
【公报案例】 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
.银行卡盗刷的概念与司法救济现状
.银行卡盗刷赔偿纠纷的案由
.银行卡盗刷纠纷中银行的注意义务
.特约商户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标准
.持卡人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标准
.盗刷构成犯罪情形下合同效力的认定
.商业银行应当对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实施的各种犯罪承担防范责任
【公报案例】 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第四节其他
.银行负有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法定义务
【公报案例】 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银行内部规定除非作为合同条款订立在合同中,否则不能对抗相对人
.银行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责任认定
【案例指导】 深圳市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与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返还资金保证合同纠纷案
.存管银行对证券公司损失的民事责任认定
【案例指导】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纠纷上诉案
.存单持有人的存单与金融机构的底单记载内容不符,存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关系的认定
【公报案例】 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
.金融机构发放服务性集成电路卡时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公报案例】 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外资金融机构向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不构成违法
【公报案例】 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无真实的贸易,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损害国家利益的,应认定申请开证关系无效
【公报案例】一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公报案例】二口福食品公司诉韩国企业银行、中行核电站支行信用证纠纷案
第二章证券
第一节股票和债券
.法人股的实际出资人仍需通过指定场所交易取得“代持”股票
.法定期间内内部人短线交易收益应归上市公司所有
.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行使主体是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归入权的行使期间适用两年诉讼时效
.恶意收购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股票
【公报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代理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二节金融衍生产品和担保
.场外衍生产品的对冲外汇风险功能
.场外衍生交易所面临的风险
.金融衍生交易以规避市场风险为目的的,衍生交易合约有效
.衍生产品交易对手信贷风险的管理
.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场外交易中信贷敞口的计算
.信用支持文件的法律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问题
.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
第三节终止净额结算制度
.ISDA主协议所提供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终止净额结算和抵销的区别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与破产法律制度的冲突及终止净额结算的实现条件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终止净额计算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权证交易
.权证及其投资价值
.与投资者对市场风险判断有关的具体权证信息内容
.权证信息披露义务应由发行人和相关投资者承担
【公报案例】 陈伟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等侵权纠纷案
.导致权证交易损失的三个因素
.权证交易损失赔偿的性质
.权证交易损失的责任认定
.证券交易所审核合格券商创设权证,如其主观无过错,对投资者权证交易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报案例】 邢立强诉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侵权纠纷案
第五节委托理财法律关系
.直接委托理财关系下强行平仓虽无合同约定,但以最小代价避免更大损失的,强行平仓行为不构成侵权
【案例指导】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街证券营业部与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返还纠纷案
.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
【公报案例】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华支行、第三人湖南省平安轻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案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相关事项的,客户有权选择要求证券公司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公报案例】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侵权纠纷案
.证券公司内部人员违法挪用客户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致客户资产损失,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指导】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合同纠纷案
第六节证券市场侵权
.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研讨意见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的疑难问题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及抗辩事由
.预测性信息是否构成虚假陈述的判定
.审理虚假陈述案件应注意揭露日的确定、系统风险的认定及损失数额的计算
.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证券经营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报案例】 陈丽华等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认定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侵权赔偿权利主体的认定标准
.内幕交易主体的分类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中的疑难问题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侵权赔偿的集体诉讼制度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损失计算基准日的确定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操纵市场问题
.证券发行时因隐瞒有关事实引发民事纠纷的,承销商、保荐机构根据过错推定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证券侵权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建立及保障机制
.证券营业部按规定为客户办理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后,客户证券账户内的国债资金出现了变现并被用资人使用的结果,应认定其符合客户意图
【公报案例】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华隆公司等证券侵权纠纷案
第七节证券回购
.证券回购的性质
.证券回购中存在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以及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的两种法律关系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否有义务审查证券公司经客户授权进行国债回购
.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被告的国债回购纠纷原则上不可诉、不受理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涉讼案件的类型与特点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涉讼的主要原因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涉讼案件的裁判原则与思路
.国债回购中的委托理财
.国债回购交易中不同委托理财协议的法律性质
.国债回购交易中名为委托理财, 实为借贷情形下的当事人权利义务
.国债回购交易中保证本息最低回报及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情形下的当事人权利义务
.国债回购交易中无保底条款委托理财情形下的当事人权利义务
.债权是否属于应当收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商事案件审理的范畴
【案例指导】 浙江斯文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及第三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案
第八节证券公司风险处置
.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经验总结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行政清理
.国家对被关闭或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债务甄别收购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证券类资产转让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行政处置程序前置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和审理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对进入行政清理的证券公司的“三中止”措施
.法院对行政处置程序中个别清偿行为的纠正
.证券类资产是否处置完毕的审核
.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方法
.管理人聘用中介机构人员问题
.证券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诉讼、保全和执行问题
.证券公司破产中行政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债权甄别收购工作的完成是法院受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前提条件,行政清算组应向债权人履行告知义务
.证券公司破产中甄别确认小组的债权甄别结论,法院不宜直接改变
.行政清理阶段,证券类资产经批准可以转让,有关当事人提出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清收: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后,管理人可以向债务人或财产占有人请求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证券公司破产宣告的特殊性
.证券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及证券破产变现方式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直接以证券作为破产财产分配的条件
.证券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
.证券公司被责令关闭、进行行政清理后,由行政清算组取得证券公司对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的权利和责任
【公报案例】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
.管理人可以委托接受证券类资产的证券公司审核债权凭证
.证券公司的破产抵销权
.证券公司破产案受理后,有关证券公司的小额债权诉讼等,受理法院可指定其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起算点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取回权问题
.证券公司违规挪用客户证券资产被追回后,证券公司破产时如未发生财产混同客户可以主张取回权
.证券公司关联公司的资产以单独处置为原则,但对其特殊的关联公司则与证券公司一并破产
.证券公司破产程序的改进
第三章期货
第一节期货的一般问题
.期货市场的特性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期货业务须严格审批
.期货公司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中介服务机构在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等市场参与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勤勉尽责
.结算担保金能否被冻结、划拨问题
.盘中追保和盘中强平的是否有其必要性和合法性
.期货强行平仓需满足的条件及产生的后果
【案例指导】 范有孚与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
.交易所和会员以及会员和客户之间是否可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约定无须追加保证金即可强行平仓
.期货领域的商事侵权问题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出现过错导致期货交易人发生风险损失的责任承担
【案例指导】 申请再审人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与被申请人范有孚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
.保证金以及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保全和执行
.期货分级结算体制与结算担保金的相关规定
.结算担保金的性质
.期货风险准备金的豁免冻结、划拨
.期货交易相关主体协助执行义务
.期货交易会员单位私自将交易席位租借他人,应对租借席位的交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指导】 中青基业发展中心与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期货混码交易真实性应从举证责任的分配、买卖方向、客户交易指令单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案例指导】 周鑫良与金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真实性确认纠纷案
第二节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
.做空机制
.做空机制的市场作用
.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交易均实行适当投资者制度,以防范风险和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
.融资融券交易的主要风险及防范
.股指期货的主要风险及防范
.股指期货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步骤
.通过司法制度对虚拟经济市场新的交易制度给予保护
.期货交易结算和证券交易结算体系架构的区别
.融资融券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采取“看穿式”二级账户体系的架构
.股指期货主要业务规则
第四章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的一般问题
.票据文义性原则的适用
.票据无因性原则的适用
.票据权利外观原则的适用
.以无真实交易关系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的融资是非法融资
【案例指导】 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与被上诉人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案
.票据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付款时有重大过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汇票范围可扩展至电子票据
.票据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禁止转让票据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及“禁背书”记载事项是否清楚的审查标准
.银行对质押存单的审查义务及责任
【案例指导】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及山东省华兴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兴企业集团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与存单纠纷两再审案
.票据质押和票据保证记载质押和保证字样是对抗要件还是效力要件
.票据质权可否转质
.电子票据出质及转让的特别规定
.未补记前的空白支票的效力
.空白支票补记后的法律效力以及超出补充权范围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
.票据侵权责任
第二节票据丧失的救济
.票据丧失的界定
.挂失止付票据的范围
.空白支票的挂失支付
.挂失止付的效力
.公示催告的适用条件
.公示催告申请人所具备的条件
.票据丧失的具体情形
.公示催告程序中管辖法院的确定
.公告载体和时间的确定
.公示催告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获得除权判决后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的时间
.申请撤销公示催告判决的正当理由
.票据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的区别
.票据追索权纠纷的确认及责任认定
【案例指导】 河北中储物流中心与河北金鲲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界定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条件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适用情形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返还利益范围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当事人的确定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存在数个义务人的责任形式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第五章会计
第一节会计的一般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边界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
.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界定及“独立审计准则”应纳入法律程序范畴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模式
.明确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时被审计单位必须被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二节会计侵权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因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责任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对“明知”的推定
.会计师事务所过失责任要件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减责事由
.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及其被审计单位与瑕疵出资的股东之间的责任顺位
.会计师事务所因不实报告对利害关系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
附录
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政策
——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年年会上的演讲奚晓明
前言廖美珍 /
主编的话廖美珍 /
中文版序言劳伦斯·M.索兰 /
序言大卫·梅林科夫 /
第部分什么是法律语言?
第 章法律语言的扩展定义 /
第节法律语言包括什么? /
第节术语的选择 /
第节官方语言:英语在英国的概况 /
第节官方语言:英语在美国的概况 /
第节官方语言:在伊利诺伊,它是美语吗? /
第节官方语言:变体 /
第节法律语言不是英语 /

第章法律语言的特征 /
第节非同寻常的风格 /
第节经常使用常见词的生僻意义 /
第节经常使用古英语和中古英语中曾经的常
用词,但这些词现在已经非常少见 /
第节经常使用拉丁词语和短语 /
第节使用没有被收入常用词汇的古法语 /
第节使用行业术语 /
第节使用行话 /
第节经常使用正式用语 /
第节故意使用有灵活意义的词语和表达法 /
第节试图达到表达的极端准确性 /

第章法律语言的风格 /
第节风格无垄断 /
第节冗余拖沓 /
第节晦涩不明 /
第节夸张不实 /
第节单调乏味 /
第部分法律语言的历史
第章历史的范围 /
第节宽度和窄度 /
第节英格兰作为分界点 / 第章诺曼人之前 /
第节凯尔特人入侵 /
第节凯尔特语在罗马占领中幸免 /
第节语言混合模式 /
第节盎格鲁—撒克逊起源 /
第节文盲的法律 /
第节法律变得有节奏 /
第节盎格鲁—撒克逊古英语 /
第节来自盎格鲁—撒克逊古英语中的法律词汇 /
第节从异教徒到基督徒 /
第节基督教的语言影响 /
第节北欧海盗和“法律” /
第节更多源于古斯堪的纳维亚语的法律词语 /
第节法律语言中的普通古英语 /
第节古英语的地位和存在的问题 /

第章诺曼征服 /
第节诺曼征服前英格兰和欧洲大陆的联系 /
第节征服者威廉 /
第节征服者威廉将法语作为法律语言的传说 /
第节诺曼征服后的书面用语 /
第节诺曼征服后的口头用语 /
第节诺曼语对文学和学问的影响 /

第章法律与拉丁语 /
第节诺曼人对拉丁语发展的推动 /
第节拉丁语的变体 /
第节对法律拉丁语的界定 /
第节活的法律拉丁语:以“in”为前缀的词语 /
第节拉丁语的增补和复用 /
第节拉丁语对律师的称谓 /
第节书面拉丁语的习惯 /

第章中古英语的一些特征 /
第节中古英语的界定 /
第节中古英语:无序的语言 /
第节法院书写体和缩写 /
第节重要的土地法 /
第节公文措辞 /

第章法律法语的兴起与衰落 /
第节双语现象的发展 /
第节法语进入通用英语 /
第节法律职业与法律法语的兴起 /
第节法语的变体:古法语 /
第节古法语的法律亲缘关系语 /
第节法律法语的界定 /
第节法语起初并不是专业性语言 /
第节专业性的发展 /
第节法律语言的第一次规范 /
第节《诉讼条例》的余波 /
第节从法语口语到英语口语的过渡 /
第节书面诉状的开端 /
第节更多的法律法语融入英语 /
第节语言的大融合 /
第节法律语言中的叠词习惯用法 /
第节法律法语的顽强 /
第节英联邦语言改革 /
第节英联邦语言改革的余波 /
第节对法语的需求消失 /
第节乔治时代的立法 /

第章现代英语的三百年 /
第节现代英语时期 /
第节书面语的时代 /
第节新文化社会的语言 /
第节拉丁文的翻译 /
第节“and/or”之争 /
第节标点符号及口语传统 /
第节英语法条中曾经没有标点的传说 /
第节有趣的对比:法律中的标点是为了语义 /
第节舒缓的散文体 /
第节证据法 /
第节缺少一个音节就会败诉 /
第节法律的严苛 /
第节法律的扩张 /
第节复杂的诉讼规则 /
第节三大桶苹果酒 /
第节计件制 /
第节冗词赘句 /
第节未经改革的法律 /
第节未经变革的行业 /

第章法律语言在美国 /
第节殖民者知道的法律和语言 /
第节新世界的语言 /
第节少有律师去美国 /
第节法律语言的移植 /
第节法律语言在殖民地产生的变化 /
第节律师职业的成长 /
第节对这个职业的外行看法 /
第节对简洁的渴望 /
第节顽固的格式 /
第节在语言发展过程中律师的角色 /
第节美语的标点符号 /
第节一位律师对法律格式的反抗 /
第节老西部的法律语言 /
第节杰里米·边沁 /
第节繁多的法律 /
第节新词语、旧习惯 /
第节格式的传播 /
第部分法律语言的使用
第章给定的原因和真实的原因 /
第节与日常语言的比较 /
第节原因还是文学批评? /

第章法律语言更准确 /
第节无限制的准确性 /
第节什么是“准确”? /
第节“精确”还是“完全一样”? /
第节传统的方式 /
第节它曾有明确的意义吗? /
第节一些一直意义模糊的古词汇 /
第节它现在有明确的意义吗? /
第节与普通英语相比这种方式使意义更
明确吗? /
第节无用的重叠 /
第节两个词当作一个词来用的模式 /
第节长句的传统:标点的使用 /
第节遵循先例就是准确的传统 /
第节准确性与法律规定 /
第节准确的限制:局部的准确 /
第节准确的限制:不可能的以及不可取的 /

第章更简短 /
第节一个独立的因素 /
第节会感染的冗长 / 第章更易于理解 /
第节误解的地方 /
第节让法律语言更合适 /

第章更持久 /
第节容易记住 /
第节印象深刻 /
第节法律职业 /

参考文献(精选) /

词语索引 /

总索引 /

附录评论:法律及其语言劳伦斯·M.弗里德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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