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公共借阅权与相关原则的冲突
2.3.1公共借阅权与合理使用原则的冲突
(1)PLR对合理使用制度造成冲击
合理使用(fairuse)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人可以不经过版权人的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即可使用该享有版权作品的制度。它是版权法中对版权人权利最为重要和应用最为广泛的限制方式。历史证明,在版权领域,作为使用者的一种消极权利,合理使用从产生之日起就发挥出重大的作用,它维持了“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消除了作品传播中的市场失灵,缓解了独占的著作权与公众信息获取及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维护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图书馆借阅活动是图书馆最基本的服务方式,原是大多数国家版权法不干涉的发生在最终用户之间的行为。读者的借阅行为被视为为了学习、研究和欣赏的目的,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合理使用权利。但随着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图书馆借阅规模的扩大,版权人的经济利益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由此,越来越多国家的作家为了他们的经济利益要求政府给予他们PLR,补偿他们因其作品在图书馆利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一些政府同情作家的经济困境,开始在法律体系内承认PLR。这也意味着,读者在公共图书馆的借阅行为不再是合理使用,需要付费阅读。但是,公共图书馆作为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一种制度安排,承担了重要的社会责任,追求的是知识和信息传播的社会效益最大化,其作为公众权益的代表,必然以读者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不可能要求读者付费借阅文献。因此,PLR补偿金最终还得由政府负担。但是并非所有政府愿意负担这笔不菲的公共财政支出。公共财政支出就像切一块大蛋糕,一个地方多了,另一个地方就可能少了。例如,荷兰和卢森堡两国要求图书馆负担一定比例的补偿金,这就可能造成图书馆购书经费的下降,荷兰一些公共图书馆通过有偿服务向读者收取费用以支付这笔补偿金,增加了读者的阅读成本,影响了图书馆的服务质量。
(2)PLR与合理使用原则冲突的根源分析
PLR与合理使用冲突的实质在于权利人要求的报酬补偿权和读者的免费借阅权之间的冲突,权利人PLR的行使挤压了读者合理使用的空间。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和相关的国际版权保护条约并没有图书馆的公共借阅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性质的条款。《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规定了国际上通行的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即限于一定的特例、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版权人的合法权利。图书馆作为公共机构,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对书刊文献的大量廉价传播与利用使公众对作品的需求得到很大的满足,明显不符合“三步检验法”的第三原则,影响了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从国际版权加强保护的发展趋势看,版权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是对合理使用范围的压缩,即使再次修改国际版权条约或者各国的版权法,图书馆的公共借阅行为也不可能被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3)PLR与合理使用原则冲突的协调
从PLR立法的初衷和实施成效来看,PLR制度是维持版权人或邻接权人、图书馆和读者利益平衡的最佳模式。协调PlJR与合理使用原则冲突的路径有:一是政府通过财政专款支付所有的PLR补偿金费用,不影响图书馆正常的业务工作,读者仍然享受免费借阅文献的权利;二是免除某些公开借阅服务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如EC92/100指令第5条第3款的规定,各国可以根据情况免除个别公共机构承担PIJR补偿金的义务,读者在规定的机构内借阅文献,仍然适用合理使用原则。
总之,PIJR与合理使用原则在法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在PIJR实施中,绝大多数政府通过财政专项拨款的形式支付PLR补偿金,并没有妨碍公众免费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从而化解了PLR与合理使用原则之间的矛盾。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PLR制度是对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种补充,有利于公众免费利用信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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