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者们关于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公司绩效等的影响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然而研究多集中在探求高管薪酬和董事会结构等公司治理因素对风险承担的影响,有关机构投资者持股对上市公司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相对不足。虽然已有少数学者开始将机构投资者的影响纳入研究体系中,但多以机构投资者同质假定为前提直接检验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然而忽略机构投资者异质性而仅将其笼统的作为一个整体去解释研究对象,会造成其对研究对象影响和传导过程中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研究结果可能并不符合研究对象的实际情况。
(2)尽管有少数研究考虑了机构投资者的异质性,但其分类方法多数是简单地按机构类型划分。这种分类方法主观性很强,对研究对象的解释力十分有限。近几年国内外学者开始将因子分析和聚类分析等统计学方法应用于机构投资者分类研究中,取得了许多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但同时,大量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的行为会受到其认知与风险偏好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使其决策行为存在差异,遗憾的是,现有研究忽略了机构投资者心理维度上的异质性,并没有将其纳入分类研究中。虽然行为金融学的研究已经开始对机构投资者决策和行为进行探究,但主要集中于机构投资者对公司从事投融资的动机、决策和执行等行为的影响机制,少有探究机构投资者认知与行为差异对上市公司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
(3)现有研究多以主板上市的公司为对象展开研究,缺少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深入考察,而创业板公司的公司治理及风险承担存在着特殊性,对主板公司的研究结果可能并不能完全应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同时,现有研究集中于风险承担的影响因素,但是较少探究公司的风险承担对公司的经营绩效和资本配置效率等经济活动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即缺乏对风险承担的经济结果的检验。
从机构投资者与公司风险承担的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出发,本书的研究进行了一系列的工作,试图填补现有研究的空白。具体来看,本书的研究相较于以往文献存在以下几条可能的创新点。
(1)在样本的选择上,国内外有关公司风险承担的文献大多采用的是国外数据,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研究屈指可数。本书以我国资本市场为情境,以创业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机构投资者与公司的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检验,进一步丰富了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现有研究,并为公司风险承担水平的选择提供了理论依据。
(2)在对机构投资者影响公司风险承担的研究中,将机构投资者异质的假设纳入研究中,并利用统计软件SPSS,对机构投资者按照其客观持股数据进行了聚类和因子分析后,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同时,在分类的过程中,创新性地加入了机构投资者风险偏好这一变量,从心理和行为金融学的角度丰富了机构投资者的异质研究,更好地解释了机构投资者异质可能对公司的风险承担产生的影响。
(3)稳健性检验方面,本书不仅分别从风险承担的过程和结果两个角度运用公司盈利波动率和公司科研支出来衡量风险承担,并利用其检验了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对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情况。其中,为了解决机构投资者与公司风险承担水平之间可能存在的内生性,本书还采用了两阶段最小二乘法,选取了股东总数的对数作为机构投资者整体持股的工具变量重新进行了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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