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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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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金融政策报告.2014.2014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4975126
  • 作      者:
    吴晓灵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金融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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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金融在本质上是对风险进行定价,由此来引导和配置资金与资本。因此,现代经济中的金融违约事件理应按照市场法则进行处理,中国金融立法的完善与严格执行将有助于构建现代金融体系和避免系统性风险。对于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主体——商业银行来说,目前75010的硬指标已经不适应资产负债业务的多元化发展,而被动的贷款规模控制强化了行政控制,因此,优化资产负债管理成为中国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中国金融稳定运行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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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是刚性兑付掩盖了过错与责任。刚性兑付往往是由投资者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协商,确定兑付数额与标准。这种解决方式并不探究导致信托理财产品发生损失的原因究竟是市场风险,还是商业银行或者信托公司存在过错。由于过错无法确定,自然也就不能通过合同机制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分担,原本应该由缔约各方严格遵守的契约关系,变成了一概刚性兑付,掩盖了导致损失的责任追究问题。
  3.刚性兑付挑战市场理念
  一是刚性兑付影响资金配置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提高金融配置资源的效率,必须有资金价格的风险定价,而在刚性兑付的情况下,没有风险、没有违约事件,因而也不可能出现风险定价。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应该真正按市场法则来处理理财产品风险事件。
  二是刚性兑付影响金融风险释放。中国的影子银行隐含着风险,并且随着影子银行规模的不断上升,风险也在不断地积累。影子银行的风险需要引起监管层的重视,但是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兜底风险事件产生的损失。如果对所有的金融产品都实行刚性兑付、隐含担保,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投资者都没有意愿和动力评估风险,影子银行的风险不会降低,反而会持续增加。
  三是刚性兑付不利于信托业发展。尽管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但是也存在很多痼疾,投资者不能承担责任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如果兑付危机发生之后,都是由政府兜底,则金融机构就没有必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风险。如果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通过银行渠道销售出去之后,所有兑付问题都由银行来兜底,则信托公司也就没有对于银行提供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的动力,从根本上不利于信托业自身的发展和壮大。
  四是刚性兑付与系统性风险无关。我国的金融体系主要建立在庞大的商业银行基础之上。从目前银行公布的不良贷款率来看,尚处于风险可控,运营稳定的阶段。由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属于商业银行与客户,或者客户与信托机构缔结的合同关系,理财产品发生损失不会对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状况产生直接的影响。
  4.刚性兑付折射制度缺陷
  一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借用银行信用。长期以来,我国的商业银行具有隐性的政府支持,客户对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赖度,往往容易忽略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形式多样,具有不同的风险级别。客户往往容易基于对商业银行的信任而忽略了理财产品中可能隐藏的各种风险。
  二是信托公司欠缺信托责任。《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然而在实践中,银信合作的很多产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银行的贷款对象,理财产品的销售也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平台,信托公司为了促成交易,对于银行提供的投资项目缺乏充分细致的尽职调查,进而损害了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三是投资者缺乏影子银行风险意识。银行客户往往通过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介绍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情况,在没有充分了解理财产品投资去向的情况下,就与银行缔结合同,对于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此外,理财产品刚性兑付也在一定程度上让客户觉得即便产生损失,银行与信托公司也会兜底,因此没有充分的动力了解理财产品所含的风险。
  四是地方政府迫于压力满足投资者诉求。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地区稳定,也希望通过刚性兑付化解因投资者群体性事件而引发的危机。
  (四)有效监管缺乏
  1.“一行三会”沟通不足
  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在分业经营的基础之上。“一行三会”分工负责各有侧重,这提高了监管效率,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但是也造成了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难以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这一缺陷在财富管理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如何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之上,充分整合“一行三会”的监管资源,真正实现分工协作,权责明确,信息共享,将是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金融监管协调的关键。
  2.中央地方协调乏力
  由于影子银行业务往往具有跨市场、跨地域的特点,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对于传统金融机构具有很强的传染性,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或者牵头制定监管规则并无不当。然而,一旦发生风险事件,根据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地方政府必须承担责任,所以难免对于批准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影子银行非常谨慎,可能因此延缓此类影子银行的设立,影响运营效率。此外,地方人民政府组成部分在国务院层面各有归口,原则上只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归口部门汇报工作,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不发生直接的业务关系,因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很难及时整合本地区内的金融风险信息。因此,地方层面也应该做好跨部门的监管协调与信息整合工作,并通过有效的传播途径,向国务院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和反馈。
  3.新型问题层出不穷
  一是第三方理财隐藏潜在风险。由于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大多不向客户收取服务费,利润来源依赖产品提供方的佣金,这就很难避免第三方理财机构偏离客户利益,根据佣金的比例而不是产品状况,决定是否向客户作出推荐。然而考虑到第三方理财主要面对高净值客户,该群体具有较大的风险承受能力,将第三方理财纳入严格的金融监管框架之内,无异于为了少部分人的利益而增加了监管体系的整体成本。监管层应考虑能否通过行业协会解决第三方理财的独立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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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 专题文章与主题报告
专题文章一:用市场法则处理金融违约事件
专题文章二:优化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
主题报告:影子银行与中国金融结构
一、影子银行现状与发展逻辑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问题分析
三、影子银行监管:对策与建议
附录:中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政策实践
参考文献

下篇 2013年度中国金融政策动态
宏观金融政策
一、货币政策
二、汇率与国际收支相关政策
主要金融市场发展政策
一、银行业市场发展政策
二、股票市场发展政策
三、保险市场发展政策
四、债券市场发展政策
五、货币市场发展政策
六、财富管理市场发展政策
七、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政策
八、商品期货市场发展政策
九、外汇市场发展政策
十、中国黄金市场发展政策
主要金融监管政策
一、中国人民银行主要监管政策
二、中国银监会主要监管政策
三、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政策_
四、中国保监会主要监管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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