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式店铺的传统是家长式统治,除了一些行业规则外没有一定的制度,老板决定一切,在经济上也多是家店不分。到了近代,这种方式不利的一面越来越突出:一方面是商品流通规模的扩大要求商号经营规模相应扩大,商号需要更多的资金。这就使得当时称作合股或者连财的异姓合伙经营方式日益增多,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协调问题相对突出。另一方面,家族式企业也出现了新问题,为避免分家造成资本分散,商号多是采取家族合伙制,但创业者的后代继承者,彼此之间的经营意见未必一致。又由于大家都有资格去店内支取钱款,这就引来许多纠纷。
明确规范的管理制度是商业企业保持良好经营的基础条件。随着时代的进步,从19世纪后期开始,北京的一些商业企业也逐渐按照行业习惯及近代标准形成了一定的管理制度。
位于崇文门外的万全堂药铺是京城的一家老药铺,在清代嘉庆年间企业就已具有相当大的规模,当时资本总额2万两,拥有商用房屋36间。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发展为九户(九股)合资经营的药店。这家老店一度发生过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冲突,最终通过制定和执行管理条例而规范了股东的权利,并妥善处理了股东与经营者的关系问题,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历史上万全堂曾经出现过一些股东及其亲友不受约束,胡乱支取店内现金、任意拿用药品甚至干预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的局面,使得经理人感到无所适从,这种混乱现象曾一度导致经营出现颓势,利润的锐减迫使股东们进行了深刻的反省,感到必须采取措施约束各自的行为。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三月初一,万全堂各股东之间签订了一份《合同》。为了约束商铺内部全体人员的行为、保持股东的平等与企业的正常周转,合同上面除了写明每位股东的出资额外,还特别附列了14条铺规,规范了各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雇员等企业各个层面人员的责任、待遇和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由于这是自己企业反思教训的产物,所以万全堂药铺的这份管理规章在权责利方面的规定十分明确,且针对性强,条文具体。在股东的权利方面,实行的是龙门账制度,有分户账和月结年总,东家和全体同人不准许长支和浮记;规定出资人都只准按六厘支使,不得长支;东家的亲戚朋友等不许随意闲居店中,并不准干预店里的经营;两年一合账,日期定在三月初一,合账之期,要求股东必须出席,以便稽查一切账目,店中支付给每位股东来往的费用是50两银子,若是一家人同时来铺,来往盘缠费也只给银50两,如不遇合账期,则分厘不给;凡是出资者,每人执合同一本,作为执照,不允许用此合同向他人借贷、质押,倘有此事发生,合同视为无用的废纸,股东们要共同抵制这种行为的发生,不准借故违反。这份合同的条款很细致,关于东家、店员及其家人使用药铺中的药品,也有明文规定:东伙用丸散药均按门市钱庄核算,不折不扣,以避免有人占有过多或拿货换钱。
近代企业经营规模迅速扩大,资金周转是许多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中国历史上以家族姻亲成员为主要股东的旧式企业,习惯了家店不分的任意使用钱物方式,店主及其家庭一切开支随时从店内支取。传统的中式簿记办法适应这种状况,收支往来采取日清、总清、分清、账簿的办法记录得十分详细,但在旧管(原存)、新收、开除(支付)、实在(净存)的四柱清册里就看不出盈余之外的什么内容了。在开除项下往往是将店主的花费、店铺物品购置、修理费用等全部列入,也没有提取折旧的概念,当然这种记账方式对于旧式店主也足够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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