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民主:民主制度新设计
从学术意义上首先提出和研究协商民主问题的是西方。协商民主的概忿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理论界。1980年,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冶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出版了《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书.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了协商民主的概念。西方协商民主概念的提出,有看深刻的社会政治背景和文化背景。首先,其社会背景在于学术界对西方式选举民主的不满。西方每隔几年一次的选举,公民权利只能在投票活动中体现,公民大众基本上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这种断点式的民主方式,已经导致了公民对于选举投票或政治参与的冷漠。协商民主不是要解决什么人当选的问题,而是要体现公共问题决策过程中的民主问题。协商民主理论旨在建构一种作为政治决策过程的民主,鼓舞公民平等政治参与的权利意识。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受决策影响的所有公民都有参与协商的权利,而决策都应以公共协商为基础。其次,其文化背景,在于价值观念日益多元的社会现实。西方社会长期以来深刻的社会宗教、种族以及阶级冲突,不仅仅是利益的冲突,而且是原则与观念的冲突,这种冲突造成西方社会的政治文化困境,以及政治共同体的分裂。
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源自自由主义和批判理论。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是个人受自我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观念的驱动,并希望设计宪法和法律安排以消除超宪法的扭曲力量;批判理论主要关注个人和社会摆脱压制性力量的进步性解放,强调民主参与对于公民精神培养的意义。协商民主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社会问的界限,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只有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以修正传统民主模式的缺陷与不足。它既启发了人们反思自由主义民主的存在与发展,也激发了人们寻求一种更完善的替代的期待。
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协商民主就是公民通过自由平等的刘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它强调公民是民主体制的参与主体,主张公共政策必须经由公共协商的过程,在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进行讨论、对话和争辩,在此基础上形成决定,从而让公共政策在实质上符合更多公民的利益,而不是在表面上体现公民的意志。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有四个显著特征:第一,多元共识。随着现代化和全球化的推进,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倾向明显,多样性日益成为社会的基本特征。协商民主要求公众在社会多样性的基础上利用理性和沟通实现妥协和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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