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毛泽东早期的法律观
第一节势力决定判决
1906年,在毛泽东的家乡韶山,“哥老会”成员举行了暴动,毛泽东对这件事有深刻的印象。在自传里,毛泽东回忆了自己对当时政府审判“哥老会”成员的看法。
“不久以后,韶山一个秘密会社哥老会的会员们同本地的一个地主发生了冲突。他到法院去控告他们。由于他是个有势力的地主,所以很容易地通过贿赂得到了一个对他有利的判决。哥老会的会员们败诉了,但是他们并不屈服,他们起来反抗地主和政府,并撤到本地一个叫做浏山的山区里,在那里建立了堡寨。政府派军队去攻打他们。那个地主散布谣言说,哥老会打起反旗的时候,曾经杀了一个小孩祭旗。起义的领袖,是一个叫做彭铁匠的人。最后他们被镇压下去了,彭不得不逃亡。后来他终于被捕并被斩首;但是在学生们的心目中,他是一个英雄,因为大家都同情这次起义。”
毛泽东:《毛泽东自述》,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一、势力决定判决
毛泽东在叙述这件事的时候并没有谈到案情的细节,而是直接谈到了一个人的“势力”对他的官司的影响,即“势力决定判决”。
马克思早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表达过同样的观点,马克思认为“利益总是占法的上风” 。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
法律是不同社会阶级、阶层、利益集团等社会团体协调的产物。法律如何规定,和这些社会团体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立法更多地反映了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
因为法律具有一般性,因而有些法律的规定比较模糊,这就为法律适用者留下了按自己的利益理解和解释法律的余地,同样为司法人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余地。因为公正观念具有抽象性,所以公正只是和一定利益相结合的公正。此时,往往是具有势力和财富的人获得“公正”,但对于一般无权无势的老百姓则是极大的不公正。这个道理其实是常识性的东西,所以从常识出发,毛泽东能够轻而易举地得出“势力决定判决”的结论。
二、法律不是衡量对错的唯一标准
在上述事件中,虽然“哥老会”的人败诉了,而且他们的头领也被杀,但在毛泽东眼里他们都是英雄,因为大家都同情这次造反。这就看出,在毛泽东的眼里,法律并不是衡量对错的唯一标准。
当然,我们也认为法律不是衡量对错的唯一标准。但一般而言,政府部门往往要把法律作为衡量对错的唯一标准,并且要将这种观念灌输给公民,即政府的“法治理论”。
所以,法律要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有效依据,必须和实际相符合,和人们的习惯和观念相符合,即毛泽东所谓“法律本于人情”,法律应立足于实际生活。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认为法律应当立足于人们的利益和意志。
第二节君主立宪的主张
1910年秋,16岁的毛泽东离开家乡韶山,到离家四十多里的湘乡县立高等小学堂读书。当时,这所学堂实行“新法教育”,除教授经书外,还教授西方的“新学”。在这里,毛泽东还读了从表兄文运昌那里借的关于康梁变法的书报。他崇拜康有为和梁启超,在读《新民丛报》中梁启超的《新民说》一文时,对国家和法律问题批注了自己的看法:“正式而成立者,立宪之国家,宪法为人民所制定,君主为人民所拥戴;不正式而立者,专制之国家也,法令由君主所制定,君主非人民所心悦诚服者。前者如现今英、日诸国,后者如中国数千年来盗窃得国之列朝也”。蒋建农:《毛泽东》,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 其实这一时期毛泽东并不反对君主制度,“当时我还不是一个反对帝制的人,认为皇帝和大多数官吏都是诚实、善良和聪明的人。他们仅仅需要康有为帮助他们进行变革罢了” 。
毛泽东:《毛泽东自述》,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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