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正义理念十分强调基于个体身心生命的内在结构及其在城邦生活的修养,斯多亚学派则凸显个体生命的“自然(宇宙本性)”特征。
近代以来的契约论从感性层面重建了古代的自然法即个体感性主体性原则并以公共裁决实施交往的约束。
康德的双重立法重新确证道德意志的主体性和本体性同时确定作为现实存在的个体之感性交往所必要的“力的平衡”原理。
儒家良知作为行动主体既有主观的道德判断力又有实际的以“诚”和“好”为特征的直接的行动力。
“自由意志”的“感而遂通”以内在的“静虚动直”为根据,其转折之下即是现实生命中孔子所说的“直”的行为方式,即“相互性”。“良知”作为内在化于主体的“天道”构成个体自由平等的基础,同时构成心性儒学一个独有的品质:即对“理”的信仰内化于个体的德性即良知的体认,这种以良知为个体判据和以公众的良知共识为公共判据的心性的“理性主义”就构成了以良知为根基的中国自然法的道德基础,也即社会正义的儒学基础。良知同时还能够为构建全球社会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提供最底层的公共基石,譬如“重叠共识”之重叠及其来源等。最后《良知与正义:正义的儒学道德基础初探》还就蒋庆先生的论述进行讨论认为,心性挺立是“政治儒学”的基础而不是彼此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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