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经济与公共管理评论(2014年卷)》:
J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及其债务的管理可谓非常注重建章立制,财政、发改、国资、国土、审计等诸多部门似乎都各司其职,但职能部门间仍然存在明显的缺位、越位、空位并存现象。无论是财政、发改还是国资,每个主管部门都并没有完全掌握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构成。财政部门仅实施对项目资金中不到10%的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使用监管,大量的项目融资、自筹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缺乏项目资金监管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不同主管部门职责和目标的不一致也制约了监管效果。在J市当前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流程中,发改部门负责审批投资项目,其主要是从国家的统筹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层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把握和筛选,虽然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也会考虑到项目的投资规模,但并不考虑国资公司项目的自筹资金来源和潜在的债务问题。
(二)部分规章制度未严格执行到位
虽然出台的制度明确规定“没有稳定、可靠资金来源作还债保障的项目不得负债”。但政府投资项目普遍采用了组合打包的融资策略,从而使得某些自身并没有稳定偿债保障的项目也成功地融到了资金。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债务管理要求,项目债务资金要专款专用,但在组合打包融资策略和统借统还的操作下,负债资金未能专款专用成为普遍情况。另外,项目债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也不理想。由于项目投资计划受土地、资金等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实际项目进度变化较多;在融资时受金融环境变化的影响以及根据工程进度资金需求从融资成本考虑对项目贷款时点上作的重新调整,使债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不理想;项目债务收支计划编制时的不完备,也使项目实际债务收支计划执行变动大,加大了政府债务控制风险。
(三)国资公司的定位与管理需进一步规范
J市大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国资公司承担,而国资公司对负债规模、还款期限及还款来源等缺乏有效的统筹机制,融资计划性不强,融资与偿债脱节.资金使用缺少应有的监督,部分资金使用效益较低。亟须对国资公司的定位与未来走向确定相应的操作思路。
(四)部分行业债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且偿债时I司节点集中
J市的政府性债务资金大都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投资规模大、周期长、回报率低,项目自生偿债能力薄弱。这突出体现在交通基础设施领域,比如,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重大项目只能举债建设,而建成投入使用后的通行费收入或运营收入又远远不足以偿还前期本息,只能借新还旧,随着融资成本的升高和利息的滚存,债务规模不断增大。从债务的还款来源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债务余额中有相当部分承诺依靠土地出让收入来偿债,但实际上,土地仅仅是抵押品,并不能直接用来还款,只有当土地成功出让后才能带来实际的现金收入,而土地出让金收入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特别是2014年因房地产政策调控,土地出让受到影响后,政府依靠土地出让金还本付息能力明显下降。此外,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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