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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法司法解释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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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3101
  • 作      者:
    陈刚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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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刚,男,1983年5月生,山东烟台人。201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获刑法学博士学位。现工作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参编北京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以案释法”丛书》等多本著作,公开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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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法司法解释问题研究》分绪言和五个章节。绪言部分主要介绍当前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状况及相关研究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第一章为刑法司法解释概论。第二章为当前刑法司法解释权配置体系的问题及改进。本章对我国目前刑法司法解释体系的历史成因进行了介绍。第三章为刑法司法解释的创制。本章重点论述刑法司法解释创制的指导思想、原则、程序、形式等问题。第四章为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本章重点论述刑法司法解释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省际冲突、不同司法系统间冲突等问题。第五章为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研究。本章重点对当前刑法司法解释过程中屡见不鲜的越权解释现象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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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事实上,两种解释论“都渗透着现实的、目的性的利益考量”,如果完全对立起来,反而会让人们无法适应——如果只坚持主观解释论,那是否意味着个案的实质公正就可以被忽视?如果只坚持客观解释论,那是否就意味着立法者的目的已经变得无足轻重了呢?
  (二)主、客观解释论能互相弥补对方的缺点,但如果只采用一方的观点却无法达到较好地解释刑法的目的
  如前所述,主观解释论的支持者和客观解释论的支持者——两派人马在那里争来争去,实质上无非都是批判对方理论的缺点,同时证明己方理论的优越。但是这些学者在据理力争的同时,是否也想到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呢?是否也想过利用对方理论的长处,来弥补己方理论的不足呢?事实上,笔者认为,如果只采用一种观点的做法,是无法实现对刑法的较好解释的。这是因为:
  首先,若只采用主观解释论的观点,那么其单纯对立法原意的追求,势必要求其对绝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坚持和对刑法的严格解释,而这二者已经被实践证明存在较大缺陷。如此一来,刑法的解释虽然可以较好实现刑法的形式正义,却忽视了刑法的实质正义,同时造成了刑法的过分守旧,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要求,两相权衡之后,可以说仍然是失败的解释。例如,在2004年由南京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李宁伙同他人实施的“组织男同性恋卖淫”的案件中,我国《刑法》第358条关于组织卖淫罪的规定中只规定了“组织他人卖淫”的成立本罪,但至于这个“他人”是仅特指女性,还是也可以包括男性,刑法并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说明,依照我国传统观念,组织卖淫的行为只能是组织女性卖淫,且是面向异性卖淫,男性不能被“组织”,而且又鉴于1997年新刑法公布之时,我国并没有这种“男同性恋卖淫”案件的发生,所以笔者相信当时的立法者们的原意也只是打击组织女性卖淫的行为,很难想象到还会有此类特殊案件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坚持主观解释论的观点,那么就会因“立法原意”不包含此种情形而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但这显然与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组织卖淫行为的目的和社会伦理道德发生严重冲突,也无法为社会大众所接受。所以,此案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方作出解释。同年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指出:1992年12月11日,“两高”印发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第9条第1项规定: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笔者认为,在这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采用了客观解释的立场,认为刑法并未将“他人”限制为是女性,而且现实中出现了确实需要打击组织男性卖淫的情况,所以应根据法律的精神和现实需要将“他人”的范围扩展为女性和男性,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一解释获得了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
  其次,若只采用客观解释论的立场,那么其单方面以满足客观现实需要为解释目的,有时甚至为此不惜突破法律文义限制的做法,又极有可能导致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将刑法解释活动转变成实质上的刑法立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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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刑法司法解释概论
第一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概念
一、“刑法”
二、“司法”
三、“解释”
第二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特征
一、对立法的从属性
二、解释制定的规范性
三、解释对象的特定性
四、解释内容的司法性
五、解释效力的普遍性
第三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三、全面、协调性原则
四、公开性原则
五、明确、具体性原则
六、谦抑性原则
第四节 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立法解释的关系
一、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立法解释的相同之处
二、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立法解释的不同之处
三、刑法立法解释的存废之争及其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关系
第五节 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判例的关系
一、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判例的联系
二、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判例的区别

第二章 当前刑法司法解释权配置体系的问题及改进
第一节 当前刑法司法解释权配置体系改革的理论梳理
一、司法机关解释体制
二、司法人员解释体制
三、司法机关解释与司法官个案解释并存的体制
四、其他主张
第二节 当前刑法司法解释权配置体系的问题及评议
一、非司法主体能否介入刑法司法解释活动
二、检察机关能否拥有刑法司法解释权
三、司法系统内的其他机构能否制定刑法司法解释性文件
四、能否赋予法官个人刑法司法解释权
第三节 关于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权配置体系的改革构想
一、依法醇化刑法司法解释主体,成立“两高”联合解释委员会,同时赋予省级法院一定的刑法司法解释权限
二、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法司法解释权,建立“一元二级”的刑法司法解释体制

第三章 刑法司法解释的创制
第一节 刑法司法解释创制概述
一、刑法司法解释创制的概念
二、刑法司法解释创制的特征
三、当前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创制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刑法司法解释创制的立场和指导思想
一、主观解释论
二、客观解释论
三、折衷论
四、本书观点
第三节 刑法司法解释创制的形式
一、刑法司法解释创制的基本形式
二、刑法司法解释的创制形式中不应包含“认可”的形式
第四节 刑法司法解释创制的程序
一、立项阶段
二、起草阶段
三、审议通过阶段
四、公布阶段

第四章 刑法司法解释的空间和时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司法解释空间效力的概念
二、刑法审判解释性文件与刑法检察解释性文件在空间效力方面的冲突
三、刑法司法解释性文件空间效力的省际冲突
四、不同司法系统之间刑法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空间效力冲突
第二节 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概念
二、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
三、刑法司法解释的失效时间
四、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第五章 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
第一节 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的概念界定
第二节 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的产生原因
一、刑法立法的抽象性与刑法司法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无法彻底解决
二、社会的发展变化性和刑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无法彻底解决
三、刑法立法机关未完全发挥自身的作用
四、对刑法司法解释缺乏有效的制约
五、近年来刑法司法解释作用的扩大和地位的提升
第三节 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的理性对策
一、必要的立法性刑法司法解释
二、不必要的立法性刑法司法解释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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