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概念及其学说已经在事实上成为我国刑法学界所普遍接受的理论,通常认为其具有立法批判和法律解释的功能,本书也以认可法益理论为基本前提。但也应当承认,法益理论在我国学界大致经历了 “引入———接受———质疑”的基本过程,有部分学者当前对其还抱有批判意见,这是正常现象,即便在其理论策源地的德国,这种现象也同样存在。“尽管法益论自其诞生就不断遭遇德国刑法理论界的质疑和批评、甚至是来自德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多次忽略和挑战,但这些反对的观点和实践都无法抹杀一个事实:法益论在德国刑法理论中依然占据着核心基础地位,依然吸引着国内外学者对它的极大关注。” 我国学者刘仁文教授亦曾经在与德国学者交流后,撰写了 《再返弗莱堡》一文,其中对法益理论展开了尖锐的批判,据其转述的德国学者帕夫利克的观点: “法益理论的实际效力被高估了,因为其在内容上是空洞的。法益*初是为了区别于道德上的利益,所以叫法律上的利益,进而到刑法上叫 ‘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但这个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到底是什么,却说不清道不明,由于 “法益”边界不明且高度抽象,所以他认为 “中国的一些刑法学者把从德国引入的法益这个概念神话了。” 并据此认为法益理论并不具有超越我国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优势。这种观点虽然存在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自身的疑问,不能因为法益的抽象化或者精神化现象,就彻底否定该理论相较社会危害性的价值。对此,陈兴良教授曾借鉴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形式与实质合理性框架做过系统的批判,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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