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作者博士论文整理而成。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确立之后,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判处被告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的方式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常态化模式。然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在刑事判决中直接适用环境修复措施的判决样态,对于该类环境修复措施,尚缺乏明确的法律定性,其适用被认为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常被世人所诟病。本书认为应该对该类环境修复措施的不同法律性质进行区分和界定,明确各环境修复措施的法律性质,并且建议对具有刑罚性质的环境修复措施附加刑化,使刑事判决中的环境修复措施具备法律正当性。基于此,本书聚焦于刑罚意义上环境修复措施在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研究,以完善刑罚中环境修复措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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