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利是公民个人因个人数据的产生而拥有的基本权利,具有独立的研究价值。共享社会模式下,个人数据共享成为社会的必然要求,但共享所要求的分享性决定了个人数据权利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国家数据权力、企业数据权力以及其他社会个体的不当侵害,跨境数据流动中的个人数据更是面临着诸多可能被侵害的刑事法律风险。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个人数据权利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作为保障法的刑法供给结构性缺失、动态保护不足等问题,司法保护也存在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等方面的争议。应当在反思与检讨数据权利个人控制论的基础上,确立社会控制论立场,明确数据权利保护必须受制于国家数据主权、兼顾个人社会责任等原则,采用多元刑法立法模式,以避免单向性立法、兼顾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平衡、完善附属刑法规范设定并明确跨境数据流动中的相关刑事责任为具体进路,构设刑法个人数据权利的刑法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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