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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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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案例诉辩审评.8,集资诈骗罪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09871
  • 作      者:
    庄建南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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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庄建南,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上海市人,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现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浙江省第十届政协委员、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曾任浙江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审查起诉处处长,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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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法分则实务丛书:刑事案例诉辩审评(8) 集资诈骗罪》是一本有关中国集资诈骗案例汇编的书籍,通过其特有的罪名渊源、客体问题、主观方面问题、刑事责任、立案追诉标准、典型案例诉辩审评等内容,完整地展示了集资诈骗罪的法律操作实务。供检察、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对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时借鉴比照,对刑法教学和科研也具有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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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刑法分则实务丛书:刑事案例诉辩审评(8) 集资诈骗罪》:
  13.证人章某(浙江省民营经济研究会)证言,证实其通过民营经济研究会秘书郑某某介绍认识斯某某,其曾经去过斯某某在西子宾馆的办公场所,并去临安考察了斯某某的山林、茶叶等基地以及水电站,斯某某要求加入省民营经济研究会,并提供了9万多元现金作为给研究会的赞助;研究会应斯某某的要求,先后给予斯“浙江省民营经济研究会的名誉会长”、“省民营经济研究中心的理事长”、“浙江非国有经济年鉴社的副社长”等虚职并发了聘书,其中省民营经济研究中心理事长任期为10年,其余聘任期限为5年的事实。
  14.浙江省民营经济研究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浙江省民营经济研究会出具的财务总分类账、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浙江省民营经济研究会出具的收条,证实被告人斯某某通过出资、赞助等方式,在浙江省民营经济研究会取得“浙江省民营经济研究会的名誉会长”、“省民营经济研究中心的理事长”、“浙江非国有经济年鉴社的副社长”等虚职的事实。
  15.证人卢某(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副秘书长)证言,证实其从2006年3月开始任协会副秘书长,2005年9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其协助组织了世界杰出华商大会,期间认识了浙江东山食品有限公司和杭州东山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斯某某。2006年7月协会开展2006年全球华人富豪500强排名,斯某某提供了她在浙江临安拥有的150万亩山林使用权证、浙江东山食品有限公司和杭州东山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验资报告、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的存款情况,以及斯某某取得的相关荣誉等,要求为其个人财富排名,协会根据150万亩山林使用权测算出斯某某拥有个人资产27.7亿元,排名2006年全球华人富豪500强中第168位,之后协会在《世界杰出华商镀金大辞典》上介绍斯某某,斯某某订购了10本,共支付68500元;协会曾经给予斯某某“华人亿万富翁俱乐部副主席”的头衔,但是“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副会长”、“北京国际交流协会副会长”等职务没有给斯某某,斯某某为其协会赞助过50万元左右的费用的事实。
  16.证人李某(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主席助理)证言,所证被告人斯某某被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评为2006年全球华人富豪500强,排名第168位,其个人资金当时评估值27.7亿元人民币,斯某某所经营的浙江东山食品有限公司“最值得华人企业500强投资的100家中国企业”荣誉证书,并聘任斯某某为亿万富翁俱乐部副主席的经过情况与证人卢某证言能相印证。
  17.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提供的世界杰出华商协会2006年全球华商500强颁奖大会、荣誉证书、世界杰出华商大辞典、聘书、2006年全球华人富豪500强排行榜、合作协议书、人会办法及申请表、票据说明及发票、网上支付结算专用凭证、被告人斯某某提供的虚假宣传资料等,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在2006年9月8日给斯某某的要求其不再使用“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副会长”职务的书面通知,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提供的斯某某投资情况清单、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登记证,证实斯某某在2005-2006年期间交给世界杰出华商协会69.852万元,用于其在华商大会的相关费用,获得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副会长,2006年全球华商500强第168位等荣誉。
  1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成立的奥格信息科技公司2005年与浙江大学管理培训中心合作成立论坛,对外统一以浙大管理培训中心名义开展工作;斯某某统一提供月饼、山核桃等物,要求论坛提供等值的门票,此后斯某某又3次购买论坛门票;2005年中秋,斯某某提出担任浙大的名誉教学主席、客座教授,因为考虑到双方合作,故浙大管理培训中心同意给斯某某颁发客座教授和名誉教学主席的证书的事实。
  19.证人倪某某(浙江大学管理培训中心)证言,证实2005年浙江大学管理培训中心与杭州奥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成立“求是·竞争力论坛”;2005年9月至11月间,刘某某提到有个叫斯某某的企业家购买了很多“求是·竞争力论坛”的门票,也是一个很有能力的企业家,要求给予斯荣誉称号,后以浙江大学管理培训中心的名义颁给斯某某“浙江大学管理培训中心客座教授”的聘书,还以“求是·竞争力论坛”组委会的名义颁给斯名誉教学主席的头衔,主要是考虑斯某某购买论坛的票比较多,对论坛有一定贡献的事实。
  20.“求是·竞争力论坛”组委会出具的关于斯某某购买“求是·竞争力论坛”门票的情况;证实斯某某分4次以实物或现金方式购买“求是·竞争力论坛”门票54.6万元左右(共1200余张),尚欠会务组24万元费用和产品未结算;在商谈过程中斯某某提出要求颁发荣誉称号,浙大管理培训中心颁给其浙江大学管理培训中心客座教授和“求是·竞争力论坛”组委会名誉教学主席的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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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集资诈骗罪基本理论与司法认定精要
一、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渊源
二、集资诈骗罪的客体问题
三、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问题
(一)使用诈骗方法的认定
(二)非法集资的认定
(三)集资诈骗数额的认定
四、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问题
五、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六、集资诈骗罪的停止形态
七、集资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
八、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九、集资诈骗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一)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二)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区别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诉辩审评
案例1:吴某集资诈骗案
——民间借贷与集资犯罪辨析
案例2:丁甲等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案例3:平某集资诈骗案
——虚构、隐瞒相关事实超过必要限度才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例4:高某荷、包某曙集资诈骗案
——“会”在民间融资中的合法、非法界限
案例5:王某某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案例6:王某甲集资诈骗案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案例7:斯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抽逃出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职务行为能否成为阻却犯罪事由
案例8:陈某某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人公司集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集资诈骗
案例9:邹某某等集资诈骗案
——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问题
案例10:周某甲集资诈骗案
——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11:刘某甲集资诈骗案
——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案例12:张某甲集资诈骗案
——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法院民事裁判有效,能否认定为集资诈骗行为
案例13:程某甲集资诈骗案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
案例14:张某甲等四人集资诈骗案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案例15:杜某甲集资诈骗案
——集资诈骗数额的认定
案例16:金某某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主观犯意及行为主体之认定

第三部分  办案依据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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