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人谢某某辩称:其经手发放的175笔贷款是主任宋某某安排其办理的,其审批的129笔贷款也是领导决定后按领导指使签的字,其本身无贷款发放审批权。指控其职务侵占10万元与事实不符,其外甥庞某某养猪需要资金,用其亲属谢某乙等6人的身份证找其贷款,因6人不是邸阁乡的村民,其为能将款顺利贷出而仅将6人的身份证住址做了改动,所贷款10万元全部给庞某某用于养殖,其本人没有占有该款。以前供述“不认识贷款人,所贷款自己使用了”等,是因为怕连累亲友而未如实供述。其辩护人辩称:谢某甲在共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中是从犯。指控其职务侵占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将该款贷出的目的不是侵占,而是让外甥养殖。对此,辩护人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4.被告人高某某辩称:是领导安排其签字发放的贷款。其没有参与骗取贷款,是刘某需要贷款买宋某某的汽车,刘某和宋某某找历某某商量好后找其办理的手续。其辩护人辩护称:指控高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的部分事实不清。其在违法发放贷款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地位,并有自首情节。认定其参与骗取贷款15万元的定性不准,其在其中只是违法发放贷款。
5.被告人罗某某辩称是宋某某安排其“以贷收息”签字发放的贷款,其辩护人辩称: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情节轻微,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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