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介性
行业协会的一个很大的功能就是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作用,其主要职能是在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社会消费者之间沟通、协调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指导。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中介团体对其成员及更为广泛的公共事务行使权力。行业协会“把个人组织起来,克服个人主义的局限性,以集体的力量来对抗国家权力,从而保护个人的自由和基本权利。因为个人总是弱小的,他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独自对抗强大的国家权力。为了能够掌握自己的命运并使自己的声音能够为国家所倾听,个人必须组织起来,以集体的力量来对抗国家权力。”④行业协会的中介性是由其职能决定的,行业协会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就要集合会员的力量,来与政府进行沟通,因此行业协会要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也要突显其中介性的特征。
5.自律性
行业协会在组成和运作方面充分实现了意思自治,通过平等协商、民主集中制等内部自律机制形成协会的章程,作为协会活动的准则,协调对协会成员的管理,为成员问的公平交易和竞争创造条件。不管协会成员进入协会是自愿性的还是强制性的,行业协会都具有自律的性质。行业协会的自律性是指其通过内部组织机制的运行,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实现其团体内的秩序,并使其团体内秩序与法律秩序相协调、相补充。行业协会的自律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自我约束,行业协会通过其组织机制,约定其成员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其他方面的合理要求;二是自我规范,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和实施其自律规则,规范其成员的业务活动,提高效率,规范交易秩序;三是自我管理,行业协会对其组织事务和成员间的公共事务,进行自我管理,提高管理效果,促进组织及其成员的发展;四是自我控制,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和实施组织内公共政策,规定自治组织及成员的业务发展方向和发展步骤,并将自治组织成员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以及相关组织利益合理的协调起来,自觉将自治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自我追求限制在社会许可的合理限度内。行业协会自律一方面加强了行业协会自身的权威,避免政府的过分介入,另一方面使得自律机制能与他律机制相协调,将行业协会所实现的自律秩序纳入既定的法律秩序中去。
二、行业协会定位、审批与登记
同一行业的企业组成行业协会,是自由结社权的体现,也是法律对人的权利的一种尊重。自由结社权是一项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结社自由指公民个人不经政府和其他公共组织的许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建立一定形式的社会组织的权利。在这里,企业作为一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能否成为自由结社权的主体尚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但法人实际上是一种机关意思,归根到底是由构成法人机关的自然人的意思所决定的,从这一角度出发,同一行业的企业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也完全可以视为公民结社自由权在经济领域的延伸。从理论上看,结社自由包括组建社团的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的自由以及社团内部事务处理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结社自由和行业协会设立法律制度关系最密切的是相关主体组建社团的权利。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行使自由结社权设立行业协会,是组建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的行为。
(一)行业协会定位
行业协会的设立涉及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设立行业协会的私法领域和政府对行业协会的设立条件进行规制、调节的公法领域。私法遵循着自治精神,同一行业是否设立行业协会、企业是否参加行业协会以及行业协会内部运作等,均由企业自主选择、决定。政府对有关行业协会的规范涉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博弈,依法确立合理、合法的调节方式和监管机制,既涉及市场秩序和行业经济的发展,也涉及国家对私权的尊重和自治精神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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