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
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我们一贯倡导和秉承的法治理念,是合理配置审级制度、审判程序、审理期限、救济渠道等民事诉讼中基本制度的着力点,是人民群众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行为和司法程序,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规范、判决结果公平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引导公众尊重法律权威、尊重司法程序、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建立。
法院的审判活动是人们评价和检测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方面。纠纷当事人将冲突诉之法院后,对于司法公正的期盼一是要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即实质公正,二是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待遇,即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共同构成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实体公正是司法审判追求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
诉讼效率主要体现在投入诉讼成本与取得诉讼结果的关系上.提高诉讼效率就是要追求诉讼资源配置价值的最大化,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最短的诉讼时间取得理想的诉讼结果。没有人置疑“迟来的公正为非公正”,没有诉讼效率就不可能有社会的进步和真正的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不仅需要科学合理的诉讼制度、适宜有度的诉讼周期、繁简恰当的诉讼程序,畅通有序的救济渠道,也有赖于法官的良好素质和当事人遵守法律的意识等等。
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是诉讼法律制度中最具价值的追求目标。二者的关系学界有不同见的,有的认为,公正与效率各具独立存在的价值,要么公正优先,要么效率优先,二者矛盾,此消彼长,即“二律背反论”;有的认为,公正与效率是一体的,即“一体性观点”;也有的认为,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是两个独立存在的价值范畴,是从不同侧面对法律资源配置作的价值评价,二者具有协调统一的个性特征,也有发生冲突的时候,当冲突到不可调和不得不进行取舍时,司法公正应当作为价值选择,同时兼顾诉讼效率;有的认为,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是相对分离的,但是它们具有更高的统一性,如果从更高的目标去考察其关系,公正高于效率,只有在符合了公正以后,才能去考虑是否有效率,这种关系是我国进行司法改革所应具有的特殊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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