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称义”“因信称义”与“因德称义”摘要:犹太教一基督教传统均关注人在上帝面前“称义”。犹太教重视遵行律法,可谓“因行称义”,其形式主义亦即仅注重外在表现有可能造成“信”与“行”,“内”与“外”的分裂而可能导致伪善,遭到耶稣的批判。保罗把耶稣的思想发展至“因信称义”,为奥古斯丁和路德所继承。“因信称义”否认“行为”在“称义”上的意义,把“信”当做“称义”的唯一充分必要条件,甚至把“信”本身视为上帝的恩典,忽视人在“称义”问题上的主动性,为康德所不能接受。康德主张“善的生活方式”是唯一为上帝所喜悦的,可谓“因德称义”。因康德哲学意义上的善不在于符合义务的效果,而在于出自义务的动机,从而实现了“信”与“行”,“内”与“外”的统一。
关键词:因行称义 因信称义 因德称义
“称义”(justifcation)是基督宗教的一个核心范畴,原为法律术语,意指在法庭上被认定有理、被赦免无罪。在基督教传统中,上帝既是一个公正的真神,将按照公义和律法来审判世人,有罪必罚;但又是一个慈爱的上帝,对于认罪悔改的人,必赦免其罪。然而,人如何能够在上帝面前“称义”,或者说,这种“认罪悔改”如何被体现出来,在基督宗教内部却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其分歧尤其集中于内在的“信”和外在的“行”及其相互关系上。“信”和“行”作为宗教人的两个基本要素,相互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一方面,“信”是宗教人的精神实质,指导和规定着“行”的规范和内容,决定着“行”的宗教价值,同时自身也需要借一定的“行”来表现自己,因而“行”是“信”的结果,以可经验的方式将“信”外在化。但另一方面,“信”并不必然导致“行”,或者至少不必然导致一定的“行”,而“行”也不必然以“信”为唯一原因,或者至少不以其为主要原因,也完全可以是其他原因导致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称义”究竟是因“信”,还是因“行”,抑或兼而有之?如果兼而有之,则孰轻孰重?公元初年,它表现在耶稣反律法主义的斗争巾,直接导致犹太教的分裂和基督教的产生;16世纪,它表现在马丁·路德的“因信称义”说与罗马公教的冲突中,直接导致西方教会的分裂和基督新教的产生;18世纪,康德从启蒙精神出发反思宗教,在思辨的高度上以“因德称义”的方式把“内”与“外”,“信”与“行”统一起来,开启了理解“称义”的新视角。
一 耶稣“成全”律法
犹太教向以律法严谨著称。在犹太教的传统中,摩西从上帝领受了“十诫”,奠定了犹太律法的基础。而在《申命记》中,基于十诫的律法已涉及宗教、社会乃至私人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这样,在确立对独一上帝的信仰的基础上,遵循上帝所颁布的律法,使自己成为一个义人,就成为犹太人得到上帝的护佑和拯救的根本途径。犹太人对“称义”的这种理解不妨称之为“因行称义”。在经历了亡国之痛的“巴比伦之囚”后,犹太先知以斯拉领导犹太人回归圣城耶路撒冷,进一步强化了律法在犹太宗教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以至于在犹太民族中产生出以最精确地解释和恪守律法著称的法利赛教派。对“行”的这种强化规范有利于维护犹太民族信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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