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
监督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所受到的除内部行政监督以外的其他所有监督的总称。包括行政主体内部自下而上的监督;彼此没有组织隶属和内部管理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执政党的监督;行政机关以外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监督以及公民的监督。
监督行政是我国行政法学学者为了区分“行政的监督”(指以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的监督,即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意义上的“行政监督”,或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外部监督意义上的“行政监督”)与“对行政的监督”(以行政为对象的监督)而提出的一个概念,是与前者相对应的提法。1989年,这个概念首次出现在高等学校试用统编教材《行政法学》①中。该教材在同一层次上使用了“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监督行政”三个术语。其中,“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外部监督;“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监督行政”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非国家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尔后,在另一部影响较大的著作——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教材《中国行政法讲义》②中,又使用了“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一对概念。
在多数行政法学学者们看来,监督行政与行政法制监督概念大同小异,甚至可以说二者是含义相同的概念,在使用时可互换。但是,监督行政与“行政监督”则是一对有不同含义而又容易混淆的概念。监督行政或行政法制监督,是与“行政监督”性质不同的两类行为,前者以行政主体为监督对象,其行为不具有行政性。后者则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命令性、服从性等行政的特点。
本书使用的行政监督概念,与行政法学中的监督行政概念,其含义基本相同。二者可说是同一个概念,即行政监督就是以政府为对象的监督。从语法上分析,行政监督应为一个偏正结构的词组,不是主谓结构或动宾结构的词组。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