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公平地享受教育权利这一基本人权已经成为现代教育的基础价值之一。教育公平作为一个基本的人权问题,是人类个体心理和智力自主的根本,是获得学习与成功机会的重要保障。通过制定教育公平法规,实施教育公平政策,能有效提高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地位,充分张扬个人自主的独立意识,全面发展个人的价值,从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随着社会的进步,教育公平的内涵已经从教育机会公平扩展到教育过程公平,进而再扩展到教育结果公平。②
由于教育公平对社会公平与发展的重要影响,促进了社会科学不同学科的多元探讨,扩展了这一领域的研究视角。比如,伦理学从公正、正义的社会道德标准出发,视教育公平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通过罗尔斯著名的三原则,即平等自由、机会的公正平等以及差别原则,强调教育公平的核心精神应该是“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通过关注困难群体来体现教育公平价值内涵。
法学理论认为受教育权利的普遍化是一个基本人权问题,受教育乃天赋人权,且社会成员应按比例平等分享。其核心精神强调的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不同对待对应相关的不同。在教育公平的实践中,则体现为对基本教育权利义务的规定以及依法保障教育机会均等。
社会学的理论认为教育具有社会化和选拔功能。为有效促进整个社会的平等,教育公平的重点是:教育机会均等应贯穿于整个教育系统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的整个期间;教育系统的机会均等必须与社会其他系统的机会均等协调一致。社会学把教育公平的重要原则概括为:水平公平、垂直公平、代际公平、受教育机会均等。在实践中,强调入学机会均等、教育条件均等、教育结果均等、竞争机会均等、成果机会均等。
经济学认为公平是与资源的分配及享用相联系的。以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为指导原则,经济学强调教育资源分配的起始性、横向性的均等,财政中性、调整特殊需要、成本分担与成本补偿,以及公共资源从富裕流向贫困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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