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改革身份制度,废除封建俸禄。1869~1872年,政府连续颁布法令,废除封建时代的士、农、工、商身份制度,将过去的公卿诸侯等贵族改称为“华族”,将藩主以下的武士改称为“士族”,废除“秽多”、“非人”等贱称,与过去的农、工、商统称为平民。准许武士从事工商业,平民也可以担任文武官职等。1873年颁布《征兵令》,规定年满20岁男性均有服兵役义务。另外,为减轻财政负担,政府逐步减少土族的俸禄,在1876年颁布《金禄公债条例》,由政府一次性发给士族“金禄公债”,从而废除了封建俸禄制度。为解决领取公债较少的一般士族生活困难问题,政府优先录用士族充任官吏、教师、军人、警察等公职,鼓励士族向地广人稀的北海道移民,在内地各府县低价出售土地给土族等。尽管如此,遗留问题较多,成为后来士族叛乱的重要原因。
第三,改革土地制度,实施新地税。1871年10月,明治政府废除过去对农作物栽培品种的限制。1872年3月,政府允许土地进行买卖,同年10月允许农民从事其他职业。1873年7月,政府颁布《地税改革条例》,主要内容为按照地价的30A,征收货币地税,征收对象为土地所有者,其他附加税不得超过地税的1/3。尽管允许土地买卖等政策适应了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但地税仍占收获量的1/3,因而对农民仍是一项沉重的负担。
第四,殖产兴业,推动资本主义发展。明治政府一方面废除各藩设立的关卡,撤销工商业界的行会制度和垄断组织,奖励贸易,统一货币,创办银行,设立邮政通信机构,为新型经济的出现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近代工业,政府投资输入先进设备,建立“模范工厂”,其中包括铁路、矿山、造船、机械、水泥、玻璃、纺织、制丝等领域,共建立了数十家近代工厂企业,同时对民间企业进行重点扶植。后来为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同时也鉴于民间资本已逐渐成熟,政府在1880年制定了《出售官营工厂条例》,将许多官营企业低价处理给与政府有关系的特权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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