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在《巴曼尼得斯篇》中发展了一种新的“相论”,认为事物是由“相”组成的,这点还可以从另一方面来证明:在第一组推论中得出一个结果,即:对于“一”,既不能有高级认识,它是不可知的;又不能有低级认识,对它不能有感知或意见。而在第二组推论中恰恰相反,对“一”既可以有感觉认识,也可以有理智的知识。高级认识和低级认识的区别,在苏格拉底以前便已经有了,认为可以感觉到的便不能由理智知道,反之亦然。理智认识到的是“存在”,感觉认识到的是“变化”。在第一组推论中说对于“一”,这两种认识都被否定,已经很奇怪;在第二组推论中,这两种认识被同时肯定,“一”既可以被感觉、也可以被理智知道,便更奇怪了。如何解释这一点?如果要解释《巴曼尼得斯篇》,必须顾到这个问题。
要解释这一点,只有在一个条件下,即:柏拉图在这里已经放弃了这种两分的认识,才能说“一”既可以被理智认知,又可以被感觉认知。事实上柏拉图就是这样看的。他在这里假设的是“一是”,即“一——存在”,从这个简单的“相的集体”发展成为实在事物。所以,“一是”就其组成成分讲是由许多“相”组成;另一方面,从它们的“结合”说,又是具体事物。前者(“相”)是理智的对象,后者(结合成的事物)又是感觉的对象。事物作为“相的集体”,从“相”这面说,它是理智的对象;但从“集体”这面说,它就是感觉的对象。只有在这一情况下,上述问题才能得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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