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商业秘密侵权的类型看,掌握或知晓商业秘密的员工不论是在离职后从事与商业秘密运用相关的工作或职业,还是通过合作知晓商业秘密的合作方在合作关系结束后也从事与商业秘密运用相关的领域或行业,其都没有发生如以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综上,威胁性侵害只是对商业秘密构成了一种威胁,而没有现实发生。
2.商业秘密威胁性侵害发生的必然性
虽然针对商业秘密的威胁性侵害并未真实发生,但这类威胁性侵害确对商业秘密构成一种将必然侵害的威胁或危险。但由于这类侵害并未真实发生,所以对其必然性的判断只是一种推断,但该推断并非随意的主观臆断,而是基于人的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而得出的结论。即便是将来的结果证实此推断是错误的,那也是针对商业秘密的特点所赋予其的合理推断,而且如果通过预防性保护已对这一威胁性侵害予以阻止是不可能看到它的真实发生的,相信这也是商业秘密所有人所不愿意看到的。对于威胁性侵害的必然性是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论证的。
(1)人类的学习能力帮助其掌握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威胁性侵害是一种威胁,因此其对商业秘密并没有盗取印有商业秘密文件的行为,也没有复制存有商业秘密软盘的行为,即行为人没有对商业秘密的现实侵害,但这并不等于其对商业秘密不知晓、不熟悉。
从人类的生产发展史来看,把人与动物予以区分的第一个历史行为是人类开始生产自己所需的生产生活资料。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中说道,“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程”。这也就是说,人类在劳动的实践过程中产生了意识。人的意识具有认识、记忆、分析、判断、创造的功能。人类在劳动实践中,在接触商业秘密的过程中,会逐渐对商业秘密予以认知、记忆,这个意识活动的过程可以是有目的性的,也可以是一种不自觉的活动,但无论其内心动机和主观目的如何,通过接触和劳动,行为人都已掌握了配方组合、设置构造、材料成分、市场定价、程序汇编、客户名单等信息或技术,而这其中就有可能是所有人的商业秘密。尤其是某些负面信息看似毫无价值可言,但一旦被他人知晓则会立即变为同行业或同领域其他企业的巨大财富。由于人类意识的这一固有功能,即使在员工离职或合作关系结束后,员工或合作方将存有商业秘密的所有载体,如文件、磁盘等全部退还或销毁,也还是会在大脑中保有对商业秘密的记忆,这也就为商业秘密的泄露或非法使用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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