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确定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的实施门槛。实施门槛的确定有利于实现公众参与,为公众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提供条件,使利益共享的方案真正凝聚各个行为主体的共识,确保集体行动组织的自愿性和集体行动成员间的良好沟通。此外,通过公开透明的事前协商约定,可以减少由“一户一策”等暗箱操作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提高政策实施的效率,降低事后的执行成本。
第四,征收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模式选取要注重多样灵活互相结合,处理好行为人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平衡分配征收后的土地增值收益是利益共享机制的题中之义,也是利益共享的重要途径和具体体现。由于各地的制度环境存在差异性,在利益共享的基本框架下,具体的资源配置方式也应当做到因地制宜,兼顾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可以说,多样灵活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本身就是一种激励机制和可信承诺。它实现了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统一,让行为主体有动力进行合作而非对抗,从源头上节约了征收的交易费用。
第五,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利益共享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当前的利益共享机制政策试验得益于诸多特定的条件和基础。具体地讲,第一,当地的经济社会应当发展到一定水平,能为存量土地的再开发提供基础平台;第二,当地的建设用地指标相对紧缺,需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拓展发展空间;第三,当地有产业更新和优化的现实需要;第四,土地市场和土地管理相对成熟。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利益共享机制将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因此,利益共享机制工作的推进,不应以地域为限制,而应遵循条件准入的原则,只要具备了一定条件,就应该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六,调动城镇存量土地占有者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的积极性,不同主体可以分享土地出让收益。在满足公共利益对土地收购储备的需要的前提下,其他土地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土地使用者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土地进行再开发,实现对土地的最高最佳利用,以促进城镇存量土地高效利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使用的需求。对现行占有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晰的,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区分用地行为发生的不同时期,采取处罚措施后对其进行确权颁证。进而,调动存量土地占有者再开发改造的积极性,增加土地的有效供应,减少土地征收规模。政府还可以通过返还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方式,与土地开发者和使用者共享土地增值收益,激励他们积极参与土地再开发,使低效利用的土地价值提升。地方政府也可获得更长远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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