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打击海盗、防止不明船只侵入、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取缔非法渔业作业、情报收集、海上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运送警备等工作,同时,与周边国家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维护海上秩序;②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包括海上交通管理职能、测绘、编辑海图,确保航行安全、助航设施管理、安全通信信息管理;③海难救助,主要负责日本沿海和海上搜救区域内发生的船舶火灾、颠覆、沉船等海难事故时人命救助和现场救助工作;④海洋环境保护和海上防灾,主要负责对日本周围海域的海洋污染行为进行监控和处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派出巡逻船艇、巡逻飞机前往现场,展开应急行动,救助灾民或运输有关人员和救援物资。该厅对油污损害发率较高的海域进行重点监控,以防止海上船舶、陆上工厂或海岸工程等排放废油、含油污水等污染物,其下属机构都配备有污油回收装置等油污清除设备,随时待命,以备重大溢油事故的发生。
(三)韩国执法体制
1953年12月23日,韩国于釜山组织了隶属内务部治安局的海洋警察队。1991年韩国海洋警察队改编为“海洋警察厅”,各地区的海洋警察队则改编成“海洋警察署”。经过对海洋管理体制的改革,韩国于1996年组建了国家海洋警察厅,隶属于合并后的海洋水产部。韩国海洋警察厅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海上巡逻、海难救助、犯罪搜查、情报收集与处理、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污染的监测防治等,具有警察机关的搜查、逮捕、起诉及执行与任务相关法律的职权。执行海上巡逻有权扣留或驱逐非法进入领海的外籍船只,维护国家主权;执行海上救助任务,防止在恶劣气候条下发生海难事故;对船只非法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控,并对海洋污染进行清除;有权对海上非法犯罪活动采取措施,实施打击,维护海上公共秩序;依法管理客船、游船、渡船、渔船及其他小型船只,维护海上交通安全。
上述三个国家的海上警备队伍,在权力、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不断完善、更新,高新技术装备充足、实力强大。而这些要素的更新主要取决于各国的国情,例如海岸线的长短、海域的大小以及海洋经济发展程度、国力的强弱等因素。海上警备队伍其主要职能有:
1.保护国土安全。主要打击海上犯罪、偷渡走私、恐怖事件,以及某种程度的军事行为。例如,日本海上保安厅实际上是一支海上准军事力量,其具体的情报、指挥、通信及控制系统均与日本海上自卫队相通。但由于其名义上是日本国土交通省所属部门,因而可以避免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
2.进行海上管理工作。主要进行海上救助、船舶监督检查、航标管理、航运交通管制等。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