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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生态维度下土地规划管理及其法制考量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624777
  • 作      者:
    胡耘通著
  • 出 版 社 :
    经济管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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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耘通,1982年11月生。河北沧州人。法学博士(师从陈德敏教授),经济法学博士后(师从岳彩申教授),执业律师、执业注册会计师,重庆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资源制度、财税管理、教育行政。主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等省部级研究项目3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1项,重庆市博士后日常资助项目1项,校级研究项目2项,省级环保机关横向委托项目1项,主要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等各类研究项目10多项。先后在《中共中央党校学报》、《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内蒙古社会科学》、《学术论坛》、《资源科学》等CSSCI、中文核心及各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曾获中国大学生“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全国银奖、全国博士生学术年会优秀奖、日本笹川优秀青年教育基金奖、重庆市“科技创新先进个人”、黄尚廉院士青年创新奖等奖励。2012年被重庆市渝北区、万州区人民法院聘任为环保专家咨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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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规划通过合理安排土地以规范利用行为、弥补市场失灵。透过规划与土地私权、用途管制之间的关系,明确土地规划管理的法制定位。前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发掘了规划失效的法制根源。土地规划管理乃规划法制的构建基础,伴随生态需要而逐步填充生态意蕴。法律顺应生态文明进行改进。规划管理法制由萎缩变革为逐步兴起并积极扩展。鉴于土地规划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专门制定《土地规划法》成为必然选择。在宏观思路方面,规划管理法制价值需要生态扩展,意旨定位土地规划的可持续性,并协调土地权利与规划权力的平衡,确立生态优先、风险预防、全程管理等基本原则。在具体构建方面,规划主体亟须进一步廓清、完善:具有裁量性的规划权力需明确法律依据与运行要求;规划内容需重新构架土地规划用途的分类体系。正当法律程序回应了规划管理的正当性问题,针对我国规划法定程序的正当性缺失。具体设定非拘束性、拘束性规划的适用程序。同时完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等配套制度。土地规划管理法制采用“目标——手段——效果”的规则构造,意在追求特定目标的达成。改革规划指标、规划许可、规划评估以及规划变更等实施途径。促使规划实现生态保护的法制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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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①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全面实施暴露出较多问题:①规划目标单一。规划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城市规模,服从由上而下的建设用地指标,对遏制耕地数量减少确实发挥重要作用。但不足之处在于:,片面强调耕地保护的单一目标,缺少土地利用综合效益的评价;规划指标刚性有余、弹性不足,对不同特征的土地实行“一刀切”,不利于各地针对具体情况适时调整。目标过于单一导致对土地未来发展的预见因素没能充分估计,规划实施出现较大偏差。②规划衔接不力。五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但各级规划职能分工不明、内容雷同、缺乏层次。此外,各个部门同时行使规划职能,例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都拥有自己的规划组织体系,但各自出发、侧重不尽相同,且很少进行协调,当各类规划发生交叉或者冲突但又具有法律保障时,规划管理出现重复、交叉甚至僵持的结果。
  总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项法定规划实践较少,社会各界认可、接受和重视程度较低,引发规划权威性较差、参与社会管理较弱等弊病。按照传统建设项目管理,规划机关并不在整个程序的前端发表意见,规划实施的愿望难以充分落实,法律地位尚属逐步确立阶段。
  2.规划管理失效的法制根源
  规划管理与法制具有不解之源,规划法制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现代土地规划,即以法规的形式出现。规划对土地利用的调控,需要借助强有力的法律,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权威性。②现代国家普遍强调规划权威,规划被视为“准立法”——通过立法赋予规划的充分权力,或者以立法方式制定规划。同时,为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不恰当干预,各国也通过立法规范、约束规划权力的行使,确保权利人的土地权益。但目前来说,我国土地规划管理的法制化程度尚显不足,存在诸多空白成为影响其制定、实施以及管理土地利用的重要根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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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规划介入土地管理的必然
第一节 资源稀缺的危机形势
第二节 市场规律的运行缺陷

第二章 土地规划管理的法制认知
第一节 土地规划的基本考察
一、法学界定
二、范围厘清
第二节 土地规划管理的法制特征
一、法制体系
二、属性解析
第三节 土地规划管理的法制效果
一、不同维度的定位
二、规划管理的运行

第三章 土地规划管理的生态议题与法制实践
第一节 土地规划管理的生态关联
一、规划引发生态效应
二、土地规划管理的发展动态
第二节 土地规划管理与法制生态化
一、法制生态化
二、规划管理法制的生态变迁
第三节 域外土地规划管理法制的生态实践
一、美国土地规划管理的法制转变
二、澳大利亚土地规划管理的法制整合
第四节 我国土地规划管理法制的生态反思——基于伦理视野
一、规划管理法制与伦理
二、两类伦理观念对比
三、规划管理法制的伦理反思

第四章 土地规划管理的法制生态选择
第一节 法制专门化的生态路径Y
一、法律对生态、经济的积极协调
二、土地规划管理的法制专门化
第二节 法制价值的生态延展
一、秩序
二、正义
第三节 法制意旨的二维追求
一、外在意旨:可持续土地规划的建立
二、内在意旨:土地权利与规划权力的平衡
第四节 法制原则的检省与确立
一、生态优先
二、风险预防
三、全程管理

第五章 土地规划管理实体规则的生态完善
第一节 规划主体:识别与改进
一、制定主体的识别及意义
二、规划主体的改进
第二节 规划权力:分析与配置
一、规划权力的裁量特征
二、规划权力的依据与要求
三、规划权力的配置构想
第三节 规划内容:以土地规划用途类型为例
一、土地用途的法律梳理
二、土地用途类型的评价
三、土地规划用途的类型重构

第六章 土地规划管理程序规则的生态构建
第一节 土地规划管理的程序正当
一、正当程序
二、正当程序与土地规划管理回应
第二节 土地规划管理的正当程序考察
一、其他国家(地区)土地规划管理程序
二、我国土地规划管理的程序检视
第三节 土地规划管理的正当程序构建
一、非拘束性土地规划的一般程序
二、拘束性土地规划的确定程序
第四节 土地规划管理正当程序的制度配合
一、信息公开
二、公众参与
三、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章 土地规划管理法制实现的生态途径
第一节 规划指标与市场引入
一、指标“计划”的弊病
二、指标与市场的结合
三、市场机制的引入设想
第二节 规划许可与土地发展权
一、土地发展权
二、规划许可与土地发展权关联
三、土地发展权例证:农用地转用改革
第三节 规划评估与理性提升
一、规划理性有限
二、规划评估的逻辑展开
三、评估机制的构建要点
第四节 规划变更与信赖保护
一、信赖保护
二、规划变更的信赖保护必要
三、规划变更的信赖保护达成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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