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借助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人民调解的作用,进一步发挥纠纷处理的自治功能,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力争让大部分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外,化解在萌芽状态,使调解覆盖诉讼全过程。
以枫桥人民法庭为例,法庭立案大厅内设有导诉台,并配备专职导诉员对涉诉涉访案件进行引导和分流。对简易的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导诉员会主动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特点、优势,提示诉讼风险,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人民调解或者行政组织先行调解。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填写暂缓诉讼同意书及案件跟踪单,再由当事人拿着法庭的介绍信至相关部门处理纠纷。枫桥法庭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完善“三维度”诉调同向联调机制,即调解(开庭)前审查诉辩双方的合理度、调解(开庭)时引导对基本事实的认同度、分头(休庭)解说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基准度,不断引导当事人合理调整自己的诉讼预期,着力完善诉调对接、诉警对接等机制,努力提高调解率,力争案结事了。
枫桥人民法庭先后与辖区内镇(乡)综治办、土管所、城建、妇联等部门建立协调化解行政纠纷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与工办、工会建立劳动争议纠纷联动调解机制,妥善化解各类劳资纠纷;与司法所建立简易纠纷联合调解机制,实现机构共建、人员互派、经费保障、效力对接;与社会事务办建立医疗纠纷协调机制,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纠纷;与交警中队建立调处交通事故纠纷的巡回审判法庭等。全力推进纠纷的快调、多调,实现调解的制度化、流程化、规范化。
在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枫桥法庭的诉讼外调解实践成果喜人,经统计,2011年1-5月,当事人同意进行诉讼外调解的案件调解成功率达到70010以上,调解成功案件当场履行率高达87.9qc,案件实际履行率达到98.6%;诉讼案件的调撤率超过60%,且经诉前、诉中调解不成的案件,服判息诉率为100%,是另一层面的案结事了。不但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而且也切实减轻了法庭的工作压力,让法庭资源能更多地向疑难复杂案件倾斜,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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