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制性精简:广东省县区级服务型行政体制的初步探索
新中国第一次大规模县区级机构改革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止于1963年。20世纪60年代初,工具意义的县区级机构精简阶段,主要进行机构和人员的裁减合并,解决表面化的问题。这次大规模的精简是从中央各部门首先开始的。当时,中央重新强调集中统一,收回1958年下放的权力。同时,为了克服三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和财政困难,中央与地方机关进行了两次比较集中的干部精简运动。
这次改革既有中央主动决策因素,又有环境所迫的被动因素,其结果是机构数目的简单合并和人员的裁减。它侧重点不在于行政体制自身的完善,而在于通过机关人员减少,达到减缓财政压力的目的。
1961年6月21日,毛泽东在批复习仲勋同志关于中央机关精简的报告时,提出“省市级区一级,专区一级,县一级这地方三级均照此计划,坚决精简”。之后,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精简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连续三年进行精简职工的工作,其主要对象是指1958年6月后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对1957年底参加工作的职工,也可准许离职回乡。精简下来的干部绝大多数下放到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这次机构精简和职工精简的结果是,从1960年到1962年底,县区级机构的总数从35个减少到了30个,减少了1/7。有些直属机构中如编制委员会、档案馆,并人办公室,有的机关下放到乡镇,县委机构数减少。机关工作人员数目也有大幅度的减少。
导致60年代县区级机构改革的直接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两个:
1.县区级机关机构数目和人员数目不断膨胀
机构增加的方式有几种:一是分解,将早期综合性管理部分,根据专业化分工单列机构,如文教科分为文化、教育、卫生局;经建科分为农、工、商三部门,而农、工、商再进一步分解,农业系统的职能由农业科、水利科两部门演变为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水利局、水产局等。二是横向增设部门。增设的方式有两种,即根据管理事务内部增设,如计划委员会等,以及上级机构对口垂直职能增设,如银行、邮电等。三是纵向增加层次。在原有的科(局)之上增设委员会,平增一个管理层级。结果县区级行政机构建国初10个左右发展到30个左右,行政工作人员从建国初百人左右发展到500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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